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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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有限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如何?
- 2、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 3、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
- 4、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是什么
- 5、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
- 6、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二战时期的奥地利是否享有豁免权?
有限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如何?
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可以说,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仍在发展,特别是其中对国家从事商业性质活动不予豁免的国际法规则,正在讨论和形成中。1;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法院,不断上访、纠缠的事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法院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二;然而,法院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法院对此认识尺度也不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有限豁免原则,即“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未给予豁免,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给与豁免。目前虽然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着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立场的基本对立,但不可否认的是限制豁免主义已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判例中得到了一般承认。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
(1)含义。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弃。
第一,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前者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有企业可以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属国家财产,国有企业可作为国家豁免主体。国际上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处理原则,我国基本上采用绝对豁免,并‘’为私方当事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在国家豁免范围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2、“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未给予豁免,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拓展资料:
1、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公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2、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央企,国企都是公有制经济,地方政府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也属于公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是什么
1、国家及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
4、以国家为代表行事的国家代表。
扩展资料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
国家的管辖权指国家根据自己内部的法律,自主的对的人,物和时间惊醒管理和处置,并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非法干涉。国家主权豁免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根据《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3)豁免的放弃。
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二战时期的奥地利是否享有豁免权?
没有,美国的法律是管不到奥地利这个国家的,主要是看奥地利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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