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专利(专利号zl961 1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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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法第51条第1款及第33条的关系
就是说,你可以进行主动修改(细则51),以此供专利局审查;然而,如果修改超范围(法33)则专利局不会接受。
专利申请中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啥意思?即[43] [11][12] 等,谢谢!
这个是专利文献著录项目识别代码。具体如下:
10文献标志
(11)文献号(专利号)
(12)文献类别
(13)根据WIPO标准ST.16制定的文献种类代码
(15) 有关专利修正的信息
(19)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
20申请数据
(21)申请号
(22)申请日期
(23)其它日期(包括展览登记日期,递交临时说明书,递交完整说明书登记日期)
(24)所有权生效日期
(25)原始申请公布时的语种
(26)申请公布的语种
30优先权数据
(31)优先申请号
(32)优先申请日期
(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
40文献的公知日期
(41)未经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公开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2)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3)未经审查和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4)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经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5)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6)专利权项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7)已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复制的日期。
(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
50技术信息
(51)国际专利分类号,简写成Int.Cln.,Cl右上角的数字,表示IPC的版次,如Int.Cl3表示是IPC的第三版。
(52)本国专利分类号
(53)国际十进制分类号
(54)发明题目
(55)关键词
(56)已发表过的有关技术水平的文献
(57)文摘及专利权项
(58)审查时所需检索学科的范围
40文献的公知日期
(41)未经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公开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2)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
(43)未经审查和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4)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经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5)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6)专利权项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
(47)已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复制的日期。
(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
50技术信息
(51)国际专利分类号,简写成Int.Cln.,Cl右上角的数字,表示IPC的版次,如Int.Cl3表示是IPC的第三版。
(52)本国专利分类号
(53)国际十进制分类号
(54)发明题目
(55)关键词
(56)已发表过的有关技术水平的文献
(57)文摘及专利权项
(58)审查时所需检索学科的范围
60其它法定的有关国内专利文献的参考项目
(61)增补专利
(62)分案申请
(63)继续申请
(64)再公告专利
(65)与该申请有关的早期公布的专利文献号
(66)由当前文献所取代的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既同一发明较早申请驳回之后提出的较晚申请。
(67)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及申请号,或授权专利号,以此为基础提交的当前实用新型申请或注册的实用新型(或类似工业产权,诸如实用证书或实用创新)。
(68)对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的基本专利号和/或专利文献公布号。
70与专利文献有关的人事项目
(71)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72)发明人姓名
(73)受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74)律师或代理人姓名
(75)同是申请人的发明人姓名
(76)既是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姓名
80/90国际组织有关项目,以及与补充保护证书法律有关的数据
(81)专利合作条约的指定国
(83)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保存的有关信息
(84)根据地区专利公约指定的缔约国家
(85)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1)或第40条(1)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86)国际申请著录项目,如申请号、出版文种及申请日期
(87)国际专利文献号、文种及出版日期
(88)欧洲检索报告的出版日期
(89)相互承认保护文件协约的起源国别及文件号。
(91)根据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日期,该日期由于未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而在一个或几个指定国或选定国失效,或不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确定日期。
(92)第一次国家允许作为医药品向市场供货的日期及号码(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3)第一次允许作为药品向地区经济共同体市场供货的号码、实施日期及国家(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4)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计算日期
(95)受基本专利保护并申请了补充保护证书或已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名称。
(96)地区申请数据,即申请日、申请号、最初提交申请公布的任意语种。
(97)地区申请(或已经授权的地区专利)公布数据,即公布日期、公布号、申请(或专利)公布的任选语种。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3款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