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工效挂钩考核办法)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工效挂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4月5日
工效挂钩的简介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也称作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交通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生产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增长工资,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体现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及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对部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工效挂钩的形式
国家对我部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实现税利指标复合总挂钩的办法,其中换算周转量与实现税利比例各占50%。部在国家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范围内,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具体确定企业的工效挂钩形式。目前,部直属企业推行工效挂钩的主要形式是:
(一)运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实现税利复合挂钩;
(二)港口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吞吐量、实现税利复合挂钩;
(三)其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部直属企业复合挂钩指标的比例,由部审定。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部属一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内、外)。不包括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种经济实体的公司。第四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人员范围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人员范围为:由企业经费列支工资的全部人员(即: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计划外用工)。不包括由国家核拨事业费以及合资企业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第五条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换算周转量是指运输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实行工效挂钩人员在上年生产中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数。货物和旅客周转量按一定的比例换算同一计算单位后相加求得,换算比例统一规定如下:
直属水运企业:1人公里(海里)=1吨公里(海里)
公路运输企业:10人公里=1吨公里。
海里与公里互换:1海里=1.852公里。
(二)换算吞吐量基数是指港口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实行工效挂钩人员在上年生产中实际完成的本港换算吞吐量数。
(三)实现税利基数是指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上年实际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实现利润总额。
企业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每年由部财务司、人劳司分别负责核定。第六条 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第一年原则上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速遣奖;企业内由国家核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及合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等)为基础,减去实发的全部奖金,加上按国家规定的奖金免税限额的奖金和上年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影响到下半年的翘尾工资、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当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由部人劳司负责核定。第七条 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在国家对我部实行工效挂钩的总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交通行业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部对直属一级企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一般掌握在1:0.5~1:0.8之间。第八条 挂钩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部对各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和按部核定的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确定。需要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国家政策规定当年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按复转军人移交地方时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移交时间来确定工资总额,不得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在本年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一年,第二年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列入国家、部、省级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可按该项目在册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应按实际生产能力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三)部属一级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报部审批准后,按上一年决算数(包括工资总额和效益指标基数)如实划入(划出)。企业内部成建制调动,由企业负责,部不予调整工资总额和效益指标基数。
(四)由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部直属企业经济影响较大时,部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效益指标基数。
(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决定出台的工资性措施,部属一级企业所需工资总额由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当年新增工资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一年,第二年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第三条 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第二章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第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第六条 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七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即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第八条 对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改革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由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效益指标基数。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基数,是指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用以计算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额。第十条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取消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的各种工资项目。第十一条 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第十二条 已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以及增减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等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第十三条 新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第十四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等,应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工效挂钩的计算
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包括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及浮动比例的确定。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外贸企业实行收汇美元工资含量与实现税利双挂钩办法),同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选择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及劳动生产宰、工资利税率、资本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作为复合挂钩指标,对文教企业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等特殊情况。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提新增效益(下浮)工资相应的效益完成数为基础确定。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人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工效挂钩结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上年翘尾工资进行确定。
3、浮动比例的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确定的浮动比例不得随意调整。新挂钩企业,其浮动比例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总资产报酬串、资本收益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来调节。浮动比例一般为税利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8%。 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实现税金+当年实现毛利润)/当年核定的税利基数-1]×当年核定的工资]额基数×浮动比例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工效挂钩的结算应按核定的挂钩方案计提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应以增长利润为限,不得倒挂,更不得发生亏损(亏损企业应以不增加亏损为限)。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本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100%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1)×本年平均职工人数
如果同时出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蚊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则取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为符合“两低于”原则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符合。“两低于”原则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不高于实际发放数的,可在当年企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于实际发放数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将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与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数。
2,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高于实际发放数时,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加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前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