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治超(公路治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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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第六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通行管理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治超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
公路治超检测站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在站前设置货运车辆检测通道,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引导设施和电子抓拍系统设备。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引导设施的提示进入公路治超检测站接受超限超载检测。第九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车辆缓冲带、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第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公路治超安全宣传标语
1、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2、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3、坚决贯彻执行全国统一治超行动。
4、非法改装,车辆遭殃。
5、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6、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珍爱生命,关爱公路,请君莫超限超载运输!
8、车辆大吨小标,装载也不能超。
9、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10、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11、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
12、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13、治理超载规范市场,合理运价守法致富。
14、司机同志:为了您和家庭的幸福,请不要超限超载!
15、超限超载,今要改变。
16、多方联动,依法治超,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17、核定载质量,安全分界线。
18、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19、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
20、超限超载危险!
21、杜绝车辆超限超载,从我做起。
22、坚持依法治路,全面治理超限超载。
23、车行中原无超载,物流产业大发展。
24、请勿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5、强化治超、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26、治超是建设和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27、超载超速,两大祸害。
28、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建设和谐社会平安河南。
29、坚定信心、长抓不懈,始终保持治理超限超载的高压态势。
30、打击违法改装车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31、十次肇事八次超载。
32、超限超载,路烂桥断。
33、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推进治超工作深入发展。
34、全面打响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的保卫战。
35、修路架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36、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保护合法运输!
37、保护路桥,关爱生命,全面治理超限超载。
38、超限超载害人害己,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39、非法装载,贻害无穷。
40、治理超限,尽职尽责。
41、建设是发展,治超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
42、杜绝超限超载,从我做起。
43、车辆大吨小标,吨位恢复有招。
44、超限超载运输,路桥不堪重负。
45、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46、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47、重拳出击依法严管,稳步推进综合治超。
48、向自觉守法的运输车户学习、致敬!
49、非法改装车辆,强制恢复原状。
50、长效治理朝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51、致富路要爱护,不超限尽义务。
52、修路得民心,治超顺民意。
53、超限超载隐患多,守法运输幸福长。
54、修路铺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55、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56、您想行车安全吗?请不要超限超载。
57、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58、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59、超限超载是损坏公路的第一杀手。
60、货车超载,祸从货起。
61、彻底清理整顿非法煤炭转运站点。
62、治超是执行《公路法》的重要措施。
63、治理双超,规范市场。
64、司机同志: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超限超载!
65、不接受处罚,事后有关卡。
66、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67、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
68、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
69、爱路护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70、认真贯彻省**令,开展新一轮“无缝隙、拉网式”治超行动。
71、超载越多,危险越高。
72、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73、长效治超,保护路桥。
74、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超限超载!
75、抓住治超开展五周年时机,再掀治理超限超载新**。
76、**联动多方配合,把住源头标本兼治。
77、治理超限,人人有责。
78、车辆超限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9、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
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活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国家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组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禁止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第七条 联合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运输、货物装载等市场主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重点货运源头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鼓励其他货运车辆的货物装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货物装载场所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防范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检测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办案系统。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违法超限运输、逃避检测等行为频发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
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报告后,及时赴现场查证,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管理需要,在普通公路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不停车超限运输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支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升级改造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拓展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检测功能。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启用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依法对其中的计量称重检测设备申请周期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并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期间核查,保证设备量值准确。
启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告示标志。
治超(超限、超载)宣传标语
1、自觉遵守《治超规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重拳出击依法严打,稳步推进综合治超。
3、致富路要爱护,不超载尽义务。
4、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5、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建设和谐社会平安河南。
6、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9、治理超限,尽职尽责。
10、治理超限,人人有责。
11、治超是执行《公路法》的重要措施。
12、治超是建设和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珍爱生命,关爱公路,请君莫超限超载运输!
14、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15、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6、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
17、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
18、修路架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19、修路得民心,治超顺民意。
20、向自觉守法的运输车户学习、致敬!
21、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超限超载运输。
22、司机同志:为了您和家庭的幸福,请不要超限超载!
23、认真贯彻落实《治超规定》坚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24、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
25、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26、全面打响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的保卫战(适合路上宣传)。
27、请勿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8、强化治超、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29、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
30、您想行车安全吗?请不要超限超载。
31、路桥承重有限度,货车装载应知足。
32、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33、建设是发展,治超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
34、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35、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推进治超工作深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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