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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做就走(做做就走了)

2025-10-08 06:18:0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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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说要做就做,不做就走,然后我就真的走了,这样算是被开除还是自动离职?

这样是自动离职。因为领导并没有对你做出实质性的开除举动,他给了你两个选择,要么留下来做事,要么离开。你选择了后者,只能算是自动离职了。

我十七岁学校安排实习我做几天就走了然后他们要求按时回校不然提前毕业,没到校让我办毕业手续有问题吗?

没什么问题,安排实习了本来就可以毕业了,你不按照学校要求做它让你提前毕业不是正好,你也可以早点出去

男友只和我做一次就走。他说只要质量不要数量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她跟你在一起很快乐,但是怕你去看那些马杀鸡的书籍,相信什么一夜七次郎的话,觉得他不厉害,男人自尊心是很强的,特别是这种话题,所以跟你说这句话是让你别多想,你也确实不用多想,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习惯,只要你跟他在一起开心就好,也不必以什么次数之类的来做标准,不然,男方压力大,女方也不高兴,那就得不偿失了,而且,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应该也是我有不好意思的,怕你拿他和别的男人做比较,如果你前男友,这个就相当于拿你的胸部来跟别的女孩子的胸部做比较是一样郁闷的,而且也属于人身攻击的一种,如果你跟他在一起很快乐的话,那你应该给他信心,说你跟他在一起很快乐,让他不要太多心了,你相信他的。他会很感激你的,因为你这句话相当于在肯定他,认可他。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_^

领导经常钉钉群说我要做就做不做就走?

我觉得你的领导这样说真的是太伤自尊了,他竟然这样说,那你就直接辞职。不让你走你也不要留下来,只要是按照正规的程序辞职的话,他都没有理由留下你。

跟了一个有家庭的男人做爱,做了过后,就走了,难道他不喜欢我吗

这是一个花心男,他和你应该只是逢场作戏而已!

和出轨男发生关系吃亏的永远是你,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我被私人老板坑了签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老板态度恶劣,叫我要做就做不做就走人?

可以尝试联系当地工会组织进行协调。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根据一年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