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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离婚案件立案到开庭一般多久)

2025-10-22 00:13:2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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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离婚管辖的原则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管辖权

离婚管辖权的规定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1.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离婚怎么管辖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不少人咨询我,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是不是要去民政局起诉?或者公安局起诉?

(很疲惫啊)

这里我郑重提示,要去法院!

诉讼离婚,要看对门,找对人,诉讼离婚情形下,只有法官大人才能解决你的婚姻问题哦!

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到底要向哪家法院起诉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讲白了,起诉离婚就是要去你老公/老婆的户籍所在地的 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案件中一方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我们见到的大多数的诉讼离婚案件,都是这么操作的。

而这里面衍生出的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去被告老家起诉?为什么不是我的老家?

有些个"杠精"很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在自己的老家处理,一定要去对方老家法院。其实这是个法理学术问题,要溯及到罗马法,历史故事我就不多说,自行百度。认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那是不是原告户籍地就不能起诉了呢?

敲黑板!当然有!有五种情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种情形的离婚案件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一种情况:需要满足(1)一方已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无论对方是否是我国公民)(2)诉讼系有关人身关系的诉讼,人身关系就涵盖了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情况:需要满足(1)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系非讼程序,需要人民法院先行对下落不明或失踪情形进行认定,确认对方确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后方可适用该条款(2)诉讼系有关人身关系的诉讼;

第三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强制性教育措施包括以下三类:收容教养(针对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吸毒人员)。(2)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尚未满一年。

第四种情况:需要满足(1)对方正在被监禁;(2)正在被监禁的时间尚未满一年。

第三、四种情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向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已经满了一年,原告住所地法院就丧失管辖权了,这个时间点大家要抓紧。

第五种情况:需要满足(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2)离开的时间需要超过一年。被告已经离开居住地满一年需要原告进行举证,可以要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出具的不予立案的函件或者通知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您的情况也符合上述情况,在您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可以起诉对方离婚。

二、为什么不是去高院、中院,而是去基层人民法院?

还有些客户担忧对方势力强大,会干扰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想要去中、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只有财产非常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重大的涉外案件才有可能由中院审理,由高院处理的机会更小。如果确实担心存在司法干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 如若发现法官与对方存在过密往来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的,可以更换法官(申请回避);

(2) 如果自己是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如果判决结果不利,及时上诉到中级法院。

三、我和对方都已经不在老家很多年了,能不能在定居的城市起诉离婚呢?

这也就是大家最关心的异地是否可以办理起诉离婚的问题?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怎么证明? 划重点,如果对方在定居城市办理有居住证,并且居住证已满一周年没有过期,那么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能受理您的离婚案件。如果您不清楚对方是否办理过居住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除了《居住证》外,其他官方能出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在定居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同样可以作为依据起诉立案,比如:对方名义租住的出租房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过登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但作为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师,也确实遇见过非常多另类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都超过了一年,但是夫妻双方居住地无法证明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不能管辖,那又该怎么办呢?

如果居住地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只是这一条如果直接作为起诉立案时的依据,原告需要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并且这些管辖证据比较难获取,但作为管辖权异议当中的重要依据可以被大量使用。

我们曾代理过一桩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在广州做生意,也无广州居住证。作为原告我们起诉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经常去外地、国外出差,表现出"居无定所"的状态,否定广州为其经常居住地,坚持主张移送回自己的老家法院处理。一审法院依据广州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最终支持被告主张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的老家,对此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们即刻提起上诉并提供大量的管辖证据证明被告工作的中心和重心都在广州,并抓住被告亲口承认自己四处出差,"居无定所"的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力挽狂澜,最终中级法院改判,管辖权并未被移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管辖

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身份人群的离婚问题,那该如何确认管辖呢?

(1)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或者在军队单位工作的诉讼离婚如何确认管辖?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职军人与非文职军人如何区分?文职军人主要是负责一些技术性的工作,例如,教学、卫生、艺术等等,一般的军衔和非文职军人不同。

非文职军人只要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勤务工作,等等,例如:执勤、处突、巡逻等等,这些军人一般的军衔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划分来区分的。

(2)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如何确认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中存在数条规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在国外生活但并未定居,其中任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6条)。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还是中国人,即使生活在国外,双方任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这主要为了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

第二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也就是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3条)。

第三种情形:如果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也就是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4条)。

第四种情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参见本解释第15条)。

第五种情形: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涉外的婚姻诉讼案件也能得到国内法院保障,你明白了吗?

离婚案件尽管都可以得到法院的公正审判,但具体哪里审理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案件结果的权衡,如何充分利用管辖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