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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资料包括)

2025-10-23 18:12:5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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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因此,国家特地将此类家庭单独分类出来,针对这类家庭的困难作出相对应的补贴。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主要是在经济扶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养老保障等方面政府开展相关的帮扶措施。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什么叫计生特殊家庭?

1.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2.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2021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根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制定服务协议,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全面履行好医生签约服务。发挥“互联网+”优势,为特殊家庭成员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慢病随访等服务。为计生特殊家庭每位成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变更信息,随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前提下,对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各乡(镇、办事处)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县(市、区)卫健委组织全面验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查漏补缺,整改到位,做好上级抽查验收准备工作。同时,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探索新思路,不断推动“三个全覆盖”成为长效惠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制定服务协议,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全面履行好医生签约服务。发挥“互联网+”优势,为特殊家庭成员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慢病随访等服务。为计生特殊家庭每位成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变更信息,随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前提下,对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各乡(镇、办事处)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县(市、区)卫健委组织全面验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查漏补缺,整改到位,做好上级抽查验收准备工作。同时,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探索新思路,不断推动“三个全覆盖”成为长效惠民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浙江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该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