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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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呢
一、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1、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
(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3)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方式:
1、准备好名称等信息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进行申请;
2、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表格,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
3、工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如何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一、个体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1、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手续;
(3)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变更包括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字号变更。如果经营者要变更,需要先注销原营业执照,再重新申请注册。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一般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如何变更
1、应该先将原经营者注销,再由新经营者办新的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1、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2)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3)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名称预先核准(如需要名称):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如非本人办理)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州户口48周岁以下的女性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人社部门和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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