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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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指的是哪些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的特征:
1、自然特性: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的特征。
2、社会经济特性:不动产具有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权益受限性、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指的是什么
1.一般认为,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什么叫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1] 。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1] 。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 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 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 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 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
不动产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的意思是不能移动或一旦移动就受损失的财产。其实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
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着物也可能是能够移动的,但一旦移动耗资巨大,而动产通常可以移动,即使是沉重的机器设备,也可以移动,且较之于不动产其移动损耗不大。第三,是否附着土地。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而动产通常并不附着于土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其他物。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相较于一般财务,土地永远存在,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指除填海造陆外,土地自然供给固定有限。
不动产的社会经济特性有:
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5、难以变现性:也称为变现力弱、流动性差,主要由价值高、不可移动、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响变现的因素主要有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价值量、可分割性、开发程度、区位市场状况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动产由于面积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口增加等,其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动产能抵御通货膨胀。
中国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主义,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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