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劳动仲裁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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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变更诉讼请求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
2、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中原告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到底最晚何时提出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扩展资料: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1991年4月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历经2007 年、2012 年、2017 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
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然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间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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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属于变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要在应举证期内提出;被告认可的除外(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请求赔偿数额变更),可以在当庭提出,不征求被告意见。
法律依据:
《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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