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协定(牙买加协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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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协定是
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协定是《牙买加协定》。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1944年7月,西方主要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确立了该体系,因为此次会议是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所以称之为布雷顿森林体系。
关贸总协定作为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补充,连同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外汇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经济制度,构成资本主义集团的核心内容。
《牙买加协定》介绍
《牙买加协定》是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会议上达成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决议。主要内容是承认浮动汇率的合法性,取消黄金官价,增加并调整会员国的基金份额,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使其逐步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 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
协定的主要内容取消汇率平价和美元中心汇率,确认浮动汇率制,成员国自行选择汇率制度。取消黄金官价,黄金非货币化,按照市价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方之间用黄金清算的义务。
什么是牙买加协议
牙买加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8日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协议。
主要内容是:取消平价和中心汇率,允许会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废除黄金官价,各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交易。
减少黄金的货币作用,使特别提款权成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加强基金组织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的贷款额度。
牙买加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牙买加协议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牙买加协议”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IMF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等,不仅对第二次修正IMF协定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形成目前的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黄金和汇率体系。经过反复磋商1976年1月8日在临时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基金贷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称牙买加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则称为“牙买加协议”,其要点如下:
(1)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但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并与IMF协商。IMF要求各国在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寻求持续的经济增长,稳定国内的经济以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并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这部分条款是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但同时又强调了
IMF在稳定汇率方面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IMF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法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约1亿盎司,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购回。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订S皿s的有关条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协议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IMF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易以SDRs代替黄金,IMF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并且尽量扩大SDRs的其他业务使用范围。另外,IMF应随时对SDRs制度进行监督,适时修改或增减有关规定。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的困难。扩大IMF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5)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各会员国对IMF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SDRs,增加33.6%。各务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西德和日本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据“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协定条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同年4月,IMF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权IMF发行sDRs),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60%以上的会员国和80%以上多数票的通过,从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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