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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洪道德最新消息)

2025-10-17 04:04:2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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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姜杰律师:洪道德诉陈光武诽谤案是个乌龙案

2016年3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达成协议,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下列几项(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所列序号列明):

一、陈光武承认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具体确认了《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一文19项说法“存在侮辱或捏造”。

二、被告人陈光武公开在法制日报及陈光武个人博客、微博置顶30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于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

三、被告人陈光武赔偿自诉人洪道德人民币100万元。陈光武赔偿20万元,由案外八人筹集并赔偿80万元,自诉人洪道德同时又放弃了赔偿。

五、《刑事和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刑事调解书》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书生效后,自诉人洪道德撤回自诉。

同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洪道德撤诉。详见下图:

同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具了(2015)海刑初字第1430号《刑事调解书》,确认了《刑事和解协议书》的第二、第六项内容:详见下图:

《刑事和解协议书》第三项内容是涉及赔偿的内容,该项内容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法学教授与律师诽谤诉讼和解书羞辱了谁?》一文中已有评论,在此不再赘述。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法院不能再出具刑事调解书。

本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法院同时又制作调解书,两者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结案方式: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则是以当事人不撤诉为前提,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文书。

如果自诉人撤回起诉,法院就失去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撤诉了法院还调解什么呢?

二,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三,撤回自诉。

自行撤诉是案件判决前自诉人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与“自行和解”与“撤回自诉”一样,都需要自诉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前提条件,后者是不以和解协议达成为条件,可能是自诉人觉得胜诉无望,有可能是自诉人尽释前嫌等各种和解以外的原因。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法院不应再出具《刑事调解书》。因为“法院调解”就不是“自行和解”,“自行”就没有体现。反之,法院调解结案,当事人就不能有超出法院调解书的和解内容,自诉人更不能撤诉,撤回自诉,那法院调解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法院如果调解,不追究刑事责任应以放弃刑事追诉权利的形式体现在刑事调解书中,而不是撤诉。

调解协议书、道歉声明未经判决确认被告人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海淀法院的《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确定被告人陈光武向自诉人洪道德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在经法院审定的陈光武的道歉声明中,笔者注意到有“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这样的内容,法院调解书和道歉声明实际共同确认了陈光武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海淀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在刑事调解书中和其审定的陈光武律师的认道歉声明中,确认陈光武的认罪(构成诽谤罪),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原则,它否定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1996年修改取消了该条款),终结了作为诉方的检察院的定罪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只有法院可以判决形式确定有罪。法院不能以判决以外的方式(调解、和解)方式确定人有罪。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它意味着检察院公开宣布一个人有罪,(只是没有给予处罚)。

海淀法院在《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了“被告人陈光武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根据《刑事调解书》确认的“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共同审定的被告人陈光武的道歉声明,也确认了“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

海淀法院通过《刑事调解书》把法院的判决定罪权给“否”了,这无疑是把球踢进了自家球门,因此本案是个“乌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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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与律师诽谤诉讼和解书羞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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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洪道德自诉案件为什么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为终局手段

洪道德自诉案件之所以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为终局手段,是因为洪道德认为陈光武捏造事实,认为其构成诽谤罪。

在2015年4月30日的《焦点访谈》聂树斌的听证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不是冤案,然后陈光武律师发文回应,洪道德就认为陈光武律师诽谤他。

聂树斌案是冤案,是1994年康某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说女儿失踪,最后公安机关认定康某被聂树斌强奸杀害,1995年一审判决死刑。聂树斌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改判无罪,2017年家属给了268万国家赔偿。

洪道德起诉聂树斌案律师诽谤罪靠谱吗

2015年6月17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对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的刑事自诉。

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视《焦点访谈》就聂树斌案发表“非冤案”言论。陈光武发文《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予以反击。

陈光武博客、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洪道德的诽谤罪?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洪道德起诉陈光武的诽谤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不直接涉及聂树斌案的言论。

如:洪道德无道无德、全世界都在骂您呢、很多人说您很坏、洪道德吃人血馒头。

笔者认为,这类言论属于评价、叙述性的言论,与捏造事实无关,因此不符合诽谤罪捏造事实的法律特征。

二、涉及聂树斌案有关的言论。

如:陈光武说“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不是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是不是常识?百米之外绝对看不到荒草从中那个钥匙串是不是常识?在常识问题上洪教授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类似这类言论陈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说洪道德不尊重事实,歪曲事实。

洪道德质问:“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什么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又是什么常识?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在常识问题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证据。”

这类问题,因为属于涉及到聂树斌案的事实的争论,无论所说是否成立,都与绯谤罪故意捏造事实无涉,因此,这类言论也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洪道德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博客微博点击、转发、浏览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笔者曾于2013年写过三篇评论文章,《转发微博可获罪——法治之殇》、《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诽谤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阐述了针对不同人的诽谤诋毁信息,对相对人的影响不取决于转发、浏览次数,而取决于相对人知名度、行业。因此,诽谤罪是不可量化之罪。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被引用。

综上,笔者做出大胆预测,洪道德起诉陈光武诽谤罪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撤诉是上策,否则只能自取其辱。

专家解读最高法丢卷事件:若涉及副卷 责任人或渎职犯罪

昨晚(29日),针对崔永元在微博上称最高人民法院案卷丢失一事,最高法机关纪委回应已启动调查程序。今天上午,刑诉法专家表示,如果是案件副卷被盗,责任人或将被按照与渎职有关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丢卷门”涉及的案件,也应该在事情查实后被启动再审。

崔永元微博曝最高法卷宗丢失 。

昨天下午,崔永元就最高法院卷宗丢失一事再发微博,并在微博中指出案卷在法官办公室被盗,承办法官发现后的一系列处理措施等。

最高法官方微信回应丢卷。

29日晚间,最高法就此事进行通报表示“2018年12月29日13时32分,微博账号”崔永元“发博文并附四张图片。经核实,其中两张图片所载内容与目前保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的(2011)民一终字第81号案件副卷的有关内容相同(其他两张为媒体报道截图)。我们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欢迎崔永元教授等知情人向我们提供情况。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一并公布了最高院纪委联系电话。

案件卷宗一旦丢失,盗窃者以及有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今天上午,记者从刑诉法专家洪道德处了解到,案件的卷宗分为主卷和副卷两类,主卷主要包括各个阶段的裁判文书,在案件一审二审后公开。如果在二审后,法院再审过程中丢失主卷,那么依据具体情况,责任人或将按照失职或者违纪被追究责任。

而案件的副卷一般记录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研讨、审委会批复等内容,属于法院内部交流材料文件,类似于机密文件,是不会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一旦丢失,责任人或将被按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具体情况,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泄露机密罪、玩忽职守罪等。

洪道德表示,卷宗丢失情况被查实后,涉及的案件应该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卷宗被盗将与二审的结果或者落实相关,卷宗丢失可以影响到案件终审判决后的一系列走向以及执行问题。从公正角度出发,案件应该依法启动再审。”

曾经有12年法官职业经历的律师常亮表示,在他从业过程中,案卷丢失事件虽然极少,但也曾有发生,为了防止卷宗丢失,下级法院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跨级提审时,承办法官应该主动要求上级法院出具交接证明或者接收凭条,以防卷宗发生丢失。一旦出现此类事件,法官被认定需承担责任,就会对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案卷丢失的影响则更为巨大。常亮分析说,由于案件卷宗记录着案件从一审开始的全过程,一旦有丢失,可能无法回溯案件的整个裁判过程,当事人也很难主张去向哪一级法院进行维权。因此,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诉讼的效率和透明度(包括案卷的同步电子化),应该会对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帮助。

截至发稿,记者拨打最高法就此事公布的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占线中。

(文章来源:新京报)

审判东莞“太子辉”为啥这么久?

8月15日,东莞太子酒店实际控制人梁耀辉(外号“太子辉”)的辩护人王思鲁律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耀辉犯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5月27日,梁耀辉被押上审判席。从开庭审理到此番宣判,历时26个月。审判“太子辉”为何用了这么长时间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采访时表示,审判梁耀辉案用时26个月,应该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案情复杂,有新罪行。

梁耀辉被媒体称为“色情大亨”,其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14年的东莞扫黄风暴中。

2014年2月,央视曝光太子酒店桑拿中心有裸舞选秀并提供卖淫服务,东莞扫黄风暴随即展开。

记者当时调查发现,太子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为梁耀辉,梁同时还有中源石油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等多个身份。2008年的胡润百富榜中,梁以20亿元个人财富位列“百富榜”第406位。

两个月后,2014年4月14日,梁耀辉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

2015年5月27日,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开庭审理,被押上审判席的有梁耀辉等47人。

检方指控,从2004年开始,太子酒店桑拿中心逐步发展成为提供卖淫活动的场所,组织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100余名桑拿技师卖淫,仅2013年,就组织卖淫人次多达101871次,非法收入高达4869.99867万元人民币。

年组织卖淫超过10万次,洪道德说,检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足以表明,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案情复杂。

2015年开庭审理时,检方指控梁耀辉等47人涉嫌三项罪名: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帮助毁灭证据。

判决书则显示,梁耀辉犯有三宗罪:组织卖淫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洪道德认为,这表明,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了梁耀辉的新罪行。除了组织卖淫之外,还有串通投标、行贿等其他罪行。

那么梁耀辉跟谁串通投标,又向谁行贿呢?

梁耀辉与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等落马官员私交不浅。

刘志庚曾在东莞任职7年,先后担任东莞市长、市委书记,被指是东莞色情产业的“保护伞”。据报道,他私下称“太子辉”为“哥”。

图为2010年10月,时任东莞书记刘志庚会见东莞“十大慈善人物”梁耀辉。

2008年,梁耀辉的个人财富从10亿元增加到20亿元,百富榜排名从654名上升到406名。据报道,该年,梁耀辉个人资产翻番的主要原因,就是从石油投资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早在1998年,梁耀辉就已涉足石油业,当年,中源石油在香港注册成立,梁耀辉任董事长。此后,梁耀辉发展成为“石油大亨”,在国内投资油井,在海外有10个油井。

此外,庭审过程中,梁耀辉没有认罪,否认检方指控。

据报道,庭审时,梁耀辉否认自己是太子酒店的大东家,不清楚自己持有多少酒店股份。尽管多名酒店高管出庭指证他主导酒店经营,他仍辩称,自己没空管理酒店,因为酒店需要专业管理人士,“不是有钱有智慧就可以管的。”

梁耀辉还辩称,他一直以为酒店在做正规按摩、理疗等业务,直到央视曝光后,才知道酒店涉黄了。“央视不会说假话。”他说,得知酒店涉黄后很痛心,对桑拿部领导等展开严厉批评“你们搞出这种事情,很影响公司的形象”。

可多名出庭的酒店工作人员则指证,梁耀辉不仅知道酒店涉黄,还在央视曝光后,“指挥”工作人员销毁证据。

洪道德说,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法庭调查的时间一般会相对延长,这也是判决用时达26个月的一方面原因。不过,即便被告人一直不认罪,也可以依法“零口供宣判”,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落实犯罪事实,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法律面前逃不脱罪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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