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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2025-06-25 22:50:1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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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分析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最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具体指标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纳税信用的等级可分为:

1、A级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2、B级是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3、C级是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4、D级是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

5、M级是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

二、分析详情

纳税信用等级为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

三、成为A级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成为A级纳税人的好处如下:

1、税务机关会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可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具体指标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纳税信用的等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C级: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

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

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也相对较好,而企业也可以因此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信用等级的提升方法:

按时缴纳已申报的应纳税款;

按时填报财务报表;

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等级评定的意义:

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家来说,此项规定提高了税务机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社会来说,提高企业纳税的意识,可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发布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2]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具体内容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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