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有(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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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古时候,是疑罪从有,我怀疑你犯法,你不能证实你没罪,你就是犯法的;现在是疑罪从无,我不能证实你是犯法的,你就是没罪的。也许有些人说:说你犯法你也就犯法,莫须有就能杀了你,有没有什么好探讨的?晓听我渐渐地道来。
坚信很多人都听闻过:五十年代人帮人,六十年代人整蛊,七十年代人哄女孩子,八十年代每个人顾每个人,九十年代人害人不浅!为何五十年代人帮人?古时候的情况下,邻居们中间互帮互助,远亲不如近邻嘛。自然,我说的是邻居们中间互帮互助,古时候贪官污吏来俊臣猖狂或是很广泛的。如今邻居们中间就好像路人,老死不相往来。为何?由于古时候是疑罪从有。
古代科技不比较发达,案发现场没法细心调研,并不像如今,指纹识别技术性、监控摄像头、DNA都十分健全。为了更好地侦破,只能随意找一个人顶包。找谁顶包呢?谁好欺压就找谁顶包呗。全是一般普通百姓,不愿被顶包该怎么办?那么就仅有报团。被人欺负了,首领让你撑着。为何很多人宁愿死也不愿意搬新家。金窝银窝,比不上自身的狗狗的窝。到异地被欺负,害怕像大上海一样打出去,只有拜码头。同学们、老乡、认干亲、同宗,想尽办法和另一方拉关系。这也造成 了古时候独断专行状况尤其广泛。
许多古人写的小说集里,常常会发生那样一幕:有些人酒店住宿丢失银两,要说店主人开黑店。这时候会有些人回来打圆场:你也别嚷了,你丢失是多少银两,大伙儿一人让你凑点,这件事情就那么以往吧。如今还会继续有那样的事吗?不容易发生了。为何?古时候是疑罪从有,现在是疑罪从无。你丢银两关我啥事?都是在边上凑热闹呢。古时候,如果不那样,报官,差役来啦比匪徒还狠呢,挨一顿木板是轻的,搞不好你就是贼的同犯了。便是碰到清官,也拘走两三天很一切正常。这个天不干其他事了?比不上破财消灾放心方便。因此,古时候只有报团。
当代违法,找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找到你讲话的系统漏洞,我是没罪的。连捅八刀是弹琴的可重复性姿势,那样厚颜无耻的话也可以说出来就不奇怪了。
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立场应该是疑罪从无,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应该发起诉讼。
法院的立场应该是无罪推定,应该假设嫌疑人无罪,而证据是需要证明他有罪。
而公安机关的立场,是有罪推定,先假设有罪,然后寻找足够的证据。
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
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
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
疑罪从有的特性:
疑罪从有并非等同于错案。因为疑罪本来就存在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却存在其他可能性。
疑罪的可能性结果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其实施。从概率论上疑罪从有并非完全错误,也有50%的可能性。
疑罪从有羁押人员公安机关在加强监督的实现过程中,必须创建和增强相应的处罚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督不致流于形式。
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它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超期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失察或失职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纠正后仍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收押单位既看守所应当有权依法定程序对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并且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处理。
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超期羁押与人权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看守所则依据以上逮捕证、换押证、批准延长羁押决定书、延期审理决定书上注明的羁押期限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期限内羁押,到期则予以放人。
请教司法术语:疑罪从有的含义、出处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什么是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
解释如下:
疑罪从有,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有罪的,你需要自己提供自己是无罪的证据。
疑罪从无,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无罪的,公诉人或者是原告方需要提供你是有罪的相关证据。
疑罪从无适用限制
疑罪从无的适用并不是任意的,并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须作“从无”的认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适用范围之限制以外,其具体适用还存在其他一些限制。
(一)疑罪从无自然要受到法治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约束,如法治国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审判等原则。
(二)法官适用疑罪从无所为判决要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对其心证的形成,尤其证据证明力的审酌进行披露。裁判文书说理亦被认为约束法官裁判权及其自由心证的机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
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简述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的区别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有,顾名思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