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河南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截止时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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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南十大富村排行榜:南街村上榜,第一是中国金鱼之乡
- 2、河南的农村户口值得保留吗
- 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4、河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 5、河南美丽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6、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十大富村排行榜:南街村上榜,第一是中国金鱼之乡
; 河南省是我国一个交通地理位置非常优渥的省级行政区,因为处于我国的中部地区,可以说是沟通国内四面八方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中心,而且因为土壤质量优越,所以其耕地面积非常多,排行榜123今天要为大家带来的是河南的十大富村排行榜,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吧~
河南十大富村排行榜
1.信阳郝堂村
2.平顶山临沣寨
3.孟津县卫坡村
4.干河陈村
5.南阳化山村
6.漯河南街村
7.洛阳重渡沟村
8.郑州西泰山村
9.焦作一斗水村
10.新县西河村
1.信阳郝堂村
面积:1260 亩
信阳郝堂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北部的村落,是之一,这座村落的地理位置非常优渥,所以其土壤条件非常的肥沃,适宜多种农作物的种植和生长,而且历史悠久,有着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美誉。
2.平顶山临沣寨
面积:1.3平方公里
平顶山临沣寨是一座位于河南省平顶山郏县堂街镇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迄今为止已经有着一千五百多年的悠久历史,该村落里面有着明朝时期的居民建筑,还有芦苇荡和护寨河等景点。
3.孟津县卫坡村
面积:2800 亩
孟津县卫坡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之上有着诸多的历史建筑物,村内有着保存完整的清朝祠堂、私塾、绣楼和古宅,是河南省的历史文化名村。
4.干河陈村
面积:740 亩
干河陈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西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自身的资源比较少,没有美丽的自然风景区,也没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凭借着城市改造和乡村的发展,走向了富裕之路。
5.南阳化山村
面积:2100亩
南阳化山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东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周边的风景非常好看,生态环境保持的很好,所以许多人都喜欢去这里体验农家乐,是河南地区非常有名的国家级森林乡村。
6.漯河南街村
面积:1.8平方千米
漯河南街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西部的村落,这座村落的旅游资源非常的丰富,是我国比较有名的红色革命农村旅游胜地,因为地理位置优渥,还有着专门的热带珍奇植物游览区。
7.洛阳重渡沟村
面积:60平方公里
洛阳重渡沟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潭头镇西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的生态环境非常好,其森林覆盖率达到了95%之多,在这里可以呼吸到新鲜的空气,感受自然农村的美好风光。
8.郑州西泰山村
面积:5000亩
郑州西泰山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龙湖镇东北部的村落,这座村落的因为处于郑州南大学城境内,所以这座村落的经济得到了大力的发展,拥有着著名的景点黄帝会盟祠、观音禅寺和圣母庙等。
9.焦作一斗水村
面积:9.7平方公里
焦作一斗水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北部的太行深山区内的村落,这座村落因为处于太行山的山区内,所以山林资源非常的丰富,对于可食用菌的种植和干鲜果品的生产,作为主要经济发展。
10.新县西河村
面积:47平方公里
新县西河村是一座位于河南省信阳新县周河乡西部的村落,这座村落在元朝时期就已经被建造起来了,迄今为止已经有着一千多年的历史了,拥有着著名的景点山、观音庙和齐天大圣古庙等。
河南的农村户口值得保留吗
法律分析:值得。保留农村户口是有很多好处的,具体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分配士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
3、征地补偿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大病保险和新农合,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补偿: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河南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河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下的,报销30%;
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
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报销25%;
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
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河南美丽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是全国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大省,农村人口超过5000万,行政村达4.6万多个,对于河南来说,建设美丽乡村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近年来,通过项目带动、政策扶持、典型示范和宣传推介,全省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地制宜打造出一批颜值气质俱佳的美丽乡村,一些新探索令人称道,呈现出多种适合当地稳定、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2020年9月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46个2020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中,河南省8个村入选。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河南美丽乡村建设虽然成效显著,但同时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河南美丽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1.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在长期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指导思想下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河南农村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和转型,还是教育、文化、卫生等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薄弱,仅仅靠政府投入远不能解决问题,资金缺口仍然较大。而且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制约,社会融资也很困难,许多乡村还处在边远地区,无法引进社会资金。在所抽查的样本乡村中,超过66.8%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不足,在美丽乡村建设后期绿化养植、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维护中资金明显跟不上去,部分乡村可以利用的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主要靠村自筹,但由于村委经济实力有限,难以保证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有较大的投入。
2.没有处理好统一标准和尊重差异的关系,建设特色不突出
在河南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部分乡村根据地区实际,打造了一批乡村品牌,吸引了许多城市居民在闲暇之余去感悟体验乡村生活,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乡村旅游业的高速发展,但也有不少乡村并没有发挥当地特有的优势,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亮点不突出,特色不明显。一方面,没有结合本村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来精心打造,更没有彰显个性特色的乡村风貌,部分乡村虽然远离城市却盲目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或者在没有产业链支持的情况下去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造成美丽乡村建设和周边环境及社会脱节;另一方面,建设的观念和主题不明确,盲目照搬复制已有的模式和经验,“千村一面”情况突出,造成很大浪费,偏离本村实际,同质化情况严重。
3.乡村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设主体不明确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乡村建设中没有很好地得到处理。一方面是政府主导有余,部门参与多,组织协调难度大,使某些事项要么多头管理,要么无人负责,影响工作开展。另一方面是农民参与不足,尤其是一些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大局观不够,不能有效地调动群众主动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导致农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干部在干,群众在看”现象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严重,主动作为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另外,农村人才缺失现象非常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建设发展。
4.没有处理好美丽乡村“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建设规划不系统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调查发现,部分乡村在建设过程中,虽然注重硬件设施建设,却不注重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和长期规划的科学制订,尤其是重建设轻规划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短期行为多、整体设计少,视野狭隘,缺乏全域一体的建设理念。一方面,部分乡村建设在进行规划编制时不切实际,没有和本村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相结合来精心打造,千篇一律,缺乏个性和差异性,乡村个性特色和风貌没有充分彰显。另一方面,乡村建设的长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在规划中没有充分体现,对美丽乡村的建设与运行缺乏动态监督和管理,导致“重建设、轻管理”及管护难题成为许多乡村建设中的普遍现象。
5.没有兼顾乡村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农村产业融合深度不够
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村容村貌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治理,更要重视乡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要在农村产业融合的基础上建设和谐宜居美丽乡村,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相互促进。调研过程中发现,河南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仍然存在着农村产业融合水平不高、村庄承载能力薄弱等问题。一方面,农业产业标准化水平不高,以农产品简单加工起步,且以低成本为基础,专业化进程缓慢,对劳动力吸纳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农村产业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联系不紧密,许多乡村脱离本村实际,盲目开发农村休闲旅游,忽视了农村文化景观、农事活动、传统村落等人文乡土资源的挖掘和农产品的开发。另外,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有待提高。
二、河南美丽乡村建设的对策探析
1.以“三个突出”为抓手,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农业农村多元化投入格局”,拓展了资金来源的思路。首先,突出政府财政优先保障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撬动更多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美丽乡村建设。早在2013年,河南省财政就在投入14亿元资金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普惠制”政策的基础上,专项安排8亿元资金,启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此后四年时间里,河南省共投入财政奖补资金52亿元,实施了562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为美丽乡村建设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其次,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解决农业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把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再次,突出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参与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要做好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搭建好桥梁,鼓励各种资本积极参与其中并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大有作为。
2.发挥特色优势,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
河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地区差异巨大,正所谓“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各地发展的基础不尽相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必然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特色。要注重保护乡村原生态和乡土情怀,体现乡村民宿风情,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点和展现点,真正打造各具特色的“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河南省农村面积大、乡村众多,既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也是关键。对于那些自然景观比较好,或者历史文化底蕴丰厚的乡村,可以根据不同资源类型进行分门别类规划,巧妙地把历史、文化、乡土等元素融合在一起,形成集生产、消费、游乐、休闲、观光于一体的农业旅游。搜集整理村落蕴含的丰富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保护好古道、古树和古建筑,尽量还原旧貌格局,形成一村一景、一村一业,一村一特色,做到现代与传统融合、经济与文化统筹、自然与社会和谐,格局自然不做作,风貌整体和谐统一。
3.以“旅游+”为引领,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
建设美丽乡村,并不是单纯追求田园风光之美,而是要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生产,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加快形成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民增收致富互促共进的良好局面。一是推进“旅游+农业”融合发展。打造独具特色的乡村休闲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把富有“农味”的文化挖掘好、包装好、展示好,让广大游客能够赏“田园美景”、游“绿水青山”、忆“游子乡愁”,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知名度较高的乡村旅游品牌。二是创新“旅游+文化”的旅文共融模式,将“文化资源旅游化、旅游资源文化化”,推动一批A级景区上档升级,加快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努力挖掘乡土文化根脉,打造一批浸润乡愁和乡村民俗为一体的美丽乡村。三是推进“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焦作,不仅有独特的旅游资源,也是太极拳的发源地、全国篮球城、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焦作可以在“旅游+体育”融合发展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培育多元化新业态。四是推进“旅游+养生”融合。讲好“太极圣地”故事,规划建设“世界太极城·中原养生地”,充分挖掘太极拳、“四大怀药”等养生资源,力争将河南焦作打造成为中原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基地。
4.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美丽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首先,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打造“美丽乡村”的落脚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直都是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突出瓶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的同时,注意保持乡村原有的景观风貌,充分彰显各地文化特色,纵深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其次,把注重内涵建设作为美丽乡村建设之魂。我们建设的美丽乡村,不仅仅是村庄、庭院、道路等外在有形的干净漂亮,还应包括村庄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精神文化层面的提升。为此,必须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积极引导农民移风易俗,弘扬现代文明风尚,凝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第三,营造良好氛围,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美丽乡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只有农民上心,才能难事不难、好事办好。通过媒体、报刊等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让村民更直接地体会到美丽乡村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和好处,主动参与到家乡的美丽乡村建设中来。第四,把产业融合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经济支撑。美丽乡村建设要内外兼修,表里如一,注重产业融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打造有“颜值”更有“产值”的美丽乡村。第五,培养和留住各类人才。美丽乡村建设,人才是基本和保障。要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回乡创业放宽政策;要筑巢引凤,多方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等返乡做“创客”;要加大本土人才培养扶持力度,发挥乡村人才的技术优势,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作者为焦作大学 王明英 李磊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河南美丽乡村建设的现状及提升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JC56)的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