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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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模拟题【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的单项选择题(9.1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属于混合式诉讼构造
B.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只存在控审关系
C.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存在绝对的控辩对抗,也就没有形成控辩审三方关系
D.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了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诉讼构造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难度】★★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与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构造存在不同之处。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本人虽不到庭,但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且我国在审判阶段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弥补了辩方的诉讼构造,因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存在控辩审三方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控辩双方不存在争议与对抗,但控辩审三方关系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为非对抗的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模式。C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表现为侦诉关系(警检一体或警检分立)和控审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而不是移送案卷材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法通过阅卷获得案卷内容,庭审成为控辩对抗的唯一场域,能够有效防止法院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形成偏见与预断,体现了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完全分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相关知识点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弹劾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弹劾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遵循严格意义上的“不告不理”原则2.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纠问式诉讼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二、特点介绍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弹劾式(又称控告式)诉讼形式主要出现在奴隶社会时期,可以说是“当事人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在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 3.实行诉讼辩论,法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 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纠问式诉讼形式是封建社会时期刑事诉讼形式的典型,可以说是“职权主义”的渊源,其主要特点有: 1.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奉行口供注意,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被告人是被追查的对象即诉讼的课题而不是享有辩护权的主体;
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以采用间接审理等方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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