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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援(浙江法援案卷归档管理办法)

2025-08-02 16:43:21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今天给各位分享浙江法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浙江法援案卷归档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杭州市法律援助咨询电话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为0571-12348。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联邮政编码:310006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地 址:杭州市平海路27号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系杭州市司法局直属单位。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受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向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为董红民,联系电话为0571-85238746,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为俞钦,联系电话为0571-85237557。

扩展资料: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

1、法律援助案件代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代理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2、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咨询服务、提出法律建议,办理具体公证事项。

3、调解民间纠纷。

(1)解答群众咨询;

(2)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活动;

(3)主动介入纠纷,开展调解活动;

(4)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处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法律援助机构名录

参考资料来源: 浙江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杭州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咨询刑事案件吗

杭州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有哪些,分别在哪里?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等,那么在杭州市的法律援助去哪里咨询呢,下面买购网小编通过各项参考资料整理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名单及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一览表,给你提供参考,排名不分先后!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名单一览表(部分)

序号 名称 所在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负1层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后市街47号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12号江干区法律服务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北路珠儿潭巷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一楼3101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起路23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东路15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343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政法街7号

浙江省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338号

浙江省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高志弄3号

浙江省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1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7号

浙江省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路418号

法律援助中心名单整理时间为2022年5月,名单及地址等信息仅供参数,如有变动请按最新公布为准。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用于法律援助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七条 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诉讼;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五)请求国家赔偿;

(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残疾人辅助用具费和劳动报酬的。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律援助。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二条 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或者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衢州市法律援助咨询电话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570-4028082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570-7211148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570-6010148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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