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律师(潘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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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案嫌犯被判1年半,律师:二审改判概率较小
6月22日,轰动一时的阿里女员工案在近一年后宣判。被告人张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同案中被女当事人周某指控的另一位嫌疑人王某文,早在2021年9月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构成犯罪。
张某不认罪,当庭上诉。
两个不同的结果,引起不小争议。曾为王某文做无罪辩护的知名律师徐昕对主编直言:张某比王某文更冤。
01
一人无罪,一人判刑
2021年8月7日,前阿里女员工周某以发布公开信和在公司食堂发传单的方式,控诉在济南出差宴请客户用餐时,遭到上级王某文与客户代表张某灌酒、猥亵。
随后,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
近一年的拉锯战后,6月22日,张某强制猥亵案一审宣判: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报指出: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7日晚,张某在参与宴请时与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识,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7时许,张某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张某无认罪、悔罪表现 ,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2
律师:二审改判概率较小
张某的判决,引起不小争议。
从通报来看,张某有两次猥亵行为。第一次是 7月27日晚 ,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第二次是 次日7时许 ,张某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曾代理王某文案的徐昕告诉主编,“即使司法机关的公告,都显示了周某的主动。”
“吃饭的时候,周某主动,住酒店后,周某还是非常主动地把张某叫去,晚上叫了,第二天一大早还叫了,这么主动的邀约,怎么可能张某会构成猥亵呢?所以这个案件我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非常充分。”
争执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周某的意志。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告诉主编,强制猥亵案一般都在隐秘环境下发生,一对一,而且很难有物证,强奸罪还可能有精液作为物证,强制猥亵罪基本没有。因此,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就非常重要。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辩解是直接证据,只要被害人陈述被侵害,被告人认可,就足以定罪。如果仅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坚决否认,没有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很难定罪。只要承认和女士有身体接触,想要翻案就很难了。”
徐昕同样认为,二审改判无罪的概率比较小。
“如果当事人家属继续努力,律师继续努力,也不排除有反转的可能性。我们当时介入王某文的案件,最开始大家认为都没有机会,但是我们成功把它颠覆反转。张某的家属和律师当时行动稍微迟缓了一些,没有把握住最佳的时机,可以说张某比王某文更冤。”
03
需要进一步释疑
阿里女员工案的核心问题是:女方主动邀约男方,双方发生了身体接触,事后女方状告男方猥亵。男方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该案曾在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如今判决结果出来,无疑是该案在司法程序上的一大推进。与此同时,鉴于案情细节尚未披露,通报也留下了一些疑点:
如何判断一方的猥亵行为违背了另一方的意志?双方均承认有身体接触,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是否即构成强制猥亵罪?
面对该案判决引起的一些争议,法院不妨将之作为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机会,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主动向公众进一步释疑,以案普法,塑造公众的法治观念,帮助更多人在法治框架下,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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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律师内蒙包头案有结果了吗
2019年4月,包头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个罪名,对王永明等人移送起诉。王永明的女儿则称他是被人陷害,一直通过多个渠道为父申冤。该案件吸引了16位外地刑辩律师前往辩护,后自称因不满庭审时法官检察官的诸多违法行为相继解除委托推出了案件。
在王永明被带走的一年内,家属收到十多次病危通知,家属质疑民警打击报复:曾公开扬言“要把他整的家破人亡”。
包头警方回应嫌犯遭“拖沓治疗至病危”:大案主犯不能脱离范围,不可转院外地。
王永明家属在网上公布了专案组民警王刚敲诈勒索王永明及其家属的录音。
王永明女儿称:父亲被定为涉黑是因包头警察王刚“索贿无果”的打击报复。
大案刑辩四问包头宣传部:
1.就算王罪大恶极,是否应当保障其生命权?
2.为什么连本地律师都认为不涉黑,指控罪名基本不成立?
3.你们说自治区定案,案件未审先定,如何定案?
4.包头把人弄死了,谁来承担责任?
王永明辩护律师表示:未审先判是根本性程序错乱。
各地法律自媒体也纷纷发声,讽刺包头案:扫黑办警察把敲诈对象打成了黑老大。
7月11日,包头涉黑案庭审的第8天,辩护人袭祥栋、王振江等律师要求当庭播放公诉人之一的检察官公司人之一的检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的录音,审判长刚同意后,被审判员劝阻。
7月1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透露,已对该事件介入调查。
7月13日晚,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深更半夜跑到呼和浩特的酒店,在辩护律师毫无准备,身上只穿着一条内裤的情况下,追讨律师代理费,要求律师费不能退还给委托人,要汇入公安局的账户查扣,因为这笔代理费可能为赃款。
01
各方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
记者问:您在文章当中提出查扣律师费的行为,已经挑战了中国的律师制度,律师费为什么不能作为赃款被查扣呢?
首先,律师没有义务去审查律师费是否是合法财产。即便律师有这样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律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侦查权,所以默认收到的律师费肯定是合法的。
其次,辩护权是人的基本的权利,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辩护权,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全部查封,犯罪嫌疑人连辩护权也没有了,没有钱交律师费,等于剥夺了其辩护权。辩护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律师制度设计之初,本身就不是一个慈善制度,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必须要付费的。这就像去饭店吃饭要付钱一样,从来没有说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饭店吃饭付了饭费,公安机关去饭店查扣,说这是赃款。同样的,如果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去医院就医付的医药费查扣,认定为赃款,要医院把钱退出来,道理其实是一样的。
委托人在接受法律服务的时候,费用其实已经消耗了,已经变成了律师的合法财产。律师费本身就是善意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合谋转移资产。那么,律师本身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我们不能去考虑这种特殊情况。
只能说所有的律师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获得律师费的报酬,这是合法的。如果连这个权利都要剥夺,随时可以查扣律师费,那整个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就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就算是有罪的人,也有基本的辩护权,不能剥夺其权利。律师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就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办案,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
北京大学教授、刑诉法学专家陈瑞华老师朋友圈回应此事
令人震惊的一幕。包头警察深夜闯入律师房间,强索律师费。通过这件事,应该想办法确立一项基本规则——“律师费为律师善意取得的合法财产,不得被视为赃款赃物”。律师界的代表委员们,要不要把这一条作为明年两会的提案或议案?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老师也发表了《吃瓜随感:包头案律师列出的十五大违法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老师发表文章《包头警方,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今夜警察以律师费涉嫌委托人赃款而查扣,明天可还有阵阵的刑事辩护制度?》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表示“法治前行的基础不可动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回应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周刊:网上流传你和法警的对峙图,当时发生了什么?
徐昕:从7月2日庭前会议到7月4日开庭,控辩双方的冲突都非常激烈,法院和检察院有很多违法现象。7月11日上午,我觉得违法行为过于严重,没法容忍,于是我提出退出这个案件。提出之后,冲突更加激烈了。
我提出退出辩护的时候,我跟被告人王永明提出解除合同事由,问他是否同意,这个是完全许可、法庭应该保障的,但是突然围上来一群法警,不让我说话,法警队队长用手指着骂我,说我不懂规矩,其他的法警也大声的喝止。
当时休庭,我说被告人王永明,我刚刚提到了要和你解除合同的事情,话没说完就被他们制止谩骂,没有任何征兆。我当时站在那个地方,其实我是有一点无奈的,也没有任何人制止他们,然后才有了我对面站了一群法警的照片。
中国新闻周刊:庭审时情况怎么样?
徐昕:我们提出的任何有法律根据的申请、要求,都是不(被)同意,就是不让说话,举手要求发言的话,就不让你说。在这个过程中还发生了法官限制发言时间的问题,说一个人只能说20分钟。这是违法、没有根据的,法律规定对辩护人的发言权应当保障,没有任何法律说能够给辩护人发言限时的。
中国新闻周刊:不是因为你要播放公诉人索贿录音?
徐昕:不是,我是很晚才知道有这个录音,因为这个涉嫌索贿的录音涉及到中间的一个包头本地律师,家属不愿意把他牵涉进来。11日中午,部分律师从家属那里获得了公诉人李某耀涉嫌索贿的录音,他们紧急商量,想要下午抛出这个重磅炸弹。
部分律师申请公诉人回避,因为他涉嫌索贿30万元,录音内容是律师作为中间人和家属的通话,通过律师,暗示家属送钱。当时我们要播放这个录音,刚开始审判长是同意的,但旁边的两个审判员制止,后来王振江律师就想趁着他们不注意悄悄地放,当法庭响起录音内容时,法官非常紧张,就让法警紧急上来抢他的电脑和麦克风,整个电源都拔掉。
中国新闻周刊:控辩双方的冲突主要有哪些?
徐昕:非常多。比如,非法剥夺李爱军律师和李启珍律师的辩护资格。
另外,我们在庭前会议申请检察官回避。法庭应当先做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后才可以审理,但是没有作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16条,这个案件必须配用陪审员审理,且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但是,是三个法官审理了这个案件。
再比如,开庭审理前,我们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是在庭前会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这直接违反了庭前会议规程中第一条最后一句,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刑诉法,应当在开庭之前至少十日向辩护人、被告人送达起诉书。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是送给我起诉书是7月2日,4日就开庭。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胜枚举。我们提出来,一举手发言,法庭就不让说、警告,第二次警告又进行训诫,这导致包头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
到后来我提出首先把剥夺辩护人资格的问题解决,让辩护人回到法庭,他们不同意。第二建议司法公开,庭审直播,他们也不同意。
中国新闻周刊:当时的冲突到了什么程度?
徐昕:到了中度激烈的时候,法院一宣布休庭,一个检察官助理就当庭骂律师法盲、文盲、流氓,检察长也骂,这在以往的任何辩护中都没有出现过,这都是有录像的。当时我们要求拷贝录像,法院开始答应的,后来又不同意了。
甚至,出现了男法警打女被告人的情况。会见的时候,第二被告人石莉芳说一个男法警打她,这是不能理解的。按照法律规定,在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男法警押解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法警来押解,这是非常恶劣的事件。
涉嫌“未审先定”
中国新闻周刊:我看到你们之前申请让检察院回避
徐昕:对,我们发生冲突,申请检察官回避。原因有很多,比如起诉书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将红红、贝贝等这类昵称,宋老二、老乔这种寻常可见的称呼,都定性为绰号。
我们申请检察官回避。但他竟然不知道如何做出回避决定,本来应该写给申请人的,他把抬头写成给法院的。
紧接着,我们要求他送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送达回避决定书之后再申请复议,但他就是不送,明知是违法,我们指出来他还要坚持,这就肯定会爆发冲突。
此外,将公安机关成“东安机关”,将兵写成“斌”,将月写成“年”……当然更为严重的是,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不分,违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体事实不明,指控的具体事实不明。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如你所说,你们的举证和诉求都被反对,不让你们说话,那庭审现场做什么了?推进了什么?
徐昕:从7月2日庭前会议到12日我解除委托,中间就是不断的冲突,这在以往是从没有过的。今年3月17日,他们召开大小三长会议,说“对本案是否涉黑等问题达成了统一共识”,还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就达成统一共识,案子就未审先定了。
这个案子还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审判地点违法——基层法院借用包头中院的审判庭开庭。根据刑诉法,上级法院可以到下级法院二审的时候开庭,但是没有下级法院可以借用上级法院开庭的。
另外,案子指控涉及40多个包头市中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包头中院的民事法官,那再在包头中院审理这个案件就不合适了。
这些中院的民事法官,审理了王永明提起的民事诉讼,做了生效的判决,因此他在我们这个所谓的刑事案件中,他是证人的身份,我们可能传唤这些法官作为证据吗?
中国新闻周刊:这跟后来你们提出改变管辖有关吗?
徐昕:有关,40多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下级法院刑事法官审理上级法院民事法官,这应当回避。我们就提出改变管辖,但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和高院目前没有做出这个决定。
中国新闻周刊:后来李永恒等律师的遭遇,你怎么看?
徐昕:律师已经解除委托,都到呼和浩特市了,直接到酒店律师的房间对人家进行执法了,说要追回他们的律师费。
他们怎么知道别人酒店是哪个?房间几号?随便闯进。这是动用技术侦查手段了,这是违法的。即使要查扣律师费,也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冻结,也要有生效的判决认定是赃款,警方没有权利直接查扣。
希望直播庭审
中国新闻周刊:你们业内对这个案子反响很大
徐昕:对,我们所有的律师都经历过很多的庭审,从来没见过这么随心所欲的法庭。
中国新闻周刊:你后来跟王永明解除委托关系了吗?
徐昕:对,解除委托作为他辩护人的关系,变更为作为他的控告代理人身份,就是代理他和家属控告本案中的违法现象。7月13日,我到包头市检察院、包头市信访办,控告他们的违法行为。14日,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委来反映违法情况并提交公诉人涉嫌索贿30万的控告材料。
中国新闻周刊:当时你怎么接的这个案子?
徐昕:是包头市的律师要求我进入的,他们认为案件基本不构成犯罪,认为是冤枉的。本来我一直下不了这个决心,但是4月他们批捕王永明,他实际是收到过十几次病危通知书的,随时有生命危险,本来不符合批捕条件,我是为了救命才进入这个案子的。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做无罪辩护?
徐昕:我们十多位律师进入这个案子之后,经过我们研究,一致认为这个案件明显不是“黑”,基本上所有的指控都是不成立的。
中国新闻周刊:除了你之外,还有多少律师解除委托了?
徐昕:外地过来的律师一共是16位,我是7月12日解除委托,除一位律师请假到合肥开庭前会议,其他14位也都结束委托了。大家都没碰到过,都没法容忍这种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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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违法吗
法官不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违法吗。这个不违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会对起诉人的证据进行查实,如果不符合证据有关规定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起诉人提供的证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
取证的合法途径: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如何评价徐昕律师?
徐昕经常帮助一些人得到过公平,可能说是正能量的传播者。
委托律师时注意事项有:
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
在聘请律师时,首先要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各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
对于面临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来说,律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异常重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当事人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先确定选择相关法律服务方向的律师,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恰谈协商。
在每一位律师的背后,都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徐昕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潘传平律师、徐昕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