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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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又名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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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简介:
1、要式行为
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不成立的。
2、不要式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要式行为
百度百科-不要式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方式而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因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很大,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其有利之处在于: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要式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便于遵守和执行;便于明确责任,通过必要形式表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内容,作为判明责任的基础。
第二,根据要式法律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以及约定和法定相结合而成的双重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约定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成立。它要求约定的要式必须是合法的和能够实现的方式。约定要式法律行为都应当是发生在民事活动中,而行政法律行为当中采用约定要式的很少,根据行政法律行为的特点和调整对象来讲,只要是要式的都应当是法定的,如果采用约定的要式行政行为不利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定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等形式而确定的某种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方式后,行为才能成立。行政要式法律行为都应当是法定的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1、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形式,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办理。2、约定形式,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某种法律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如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不要式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的对称。
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转移房屋所有权,除了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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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弊端:
1、法律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处罚性条款,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不履行这种方式应如何处罚。在实际执行这方面法律规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够完善。
2、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实质内容,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使民事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对行为人充分行使民事权益的保护。
3、对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在实践中容易使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规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性条款。
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规定买卖行为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如何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有的买完房屋后很长时间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价下落或情况有变化,一方当事人却以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而反悔,就不利于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予以保护,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要式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要式法律行为
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例如,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遗嘱(或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录音形式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遗嘱不能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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