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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创新)

2025-08-17 22:00:5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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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探索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被允许,什么是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指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可实现特殊工时的工时制度。

一、特殊工时

特殊工时简言之就是按照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一个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但是,也有一些岗位,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

例如:有生产淡旺季的企业、邮政、航运等,旺季可能需要职工连续工作十多个小时,才能安排休息时间,这样,这些企业的职工就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以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但该规定发布的文号为劳部发[1994]503号,也是征求意见稿,到最后并没有实施,至于里面的原由,可能是该规定和当年的上位法有冲突。

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也对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该实施方案明确表示为了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特点,企业可以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这一实施方案无疑给诸如: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工种的工作时长打开了一个新的缺口。

三、社会反应

在该方案推出后,遭到了广发网友的反对,因为该实施方案中所谓的新的劳动形态突破了劳动法律的规定,根本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也使得曾经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变得摇摇欲坠,劳动者孤立无援。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哪些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劳动形式;计件工作制,即按劳动者完成的件数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以及缩短工时制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什么

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等。

所谓的特殊工时制度的意思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

为什么要申请特殊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特殊工时制规定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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