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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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关于法律概念的界定
- 2、如何理解法实证主义?
- 3、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详细阐述实证主义法学派
- 4、实证分析法学是什么意思
- 5、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
- 6、法律实证主义名词解释
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关于法律概念的界定
1、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2、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3、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如何理解法实证主义?
(1)以现象论的观点为出发点。现象即实在,是有用的、确定的、精确的、有机的和相对的,与现象的这些属性相对应,“实证”一词也具有同样的意义,一切知识都是对这些现象的共存和相继的描述。实证主义者把现象当作一切认识的根源,要求科学知识是“实证的”。(2)对经验进行现象主义解释,主张从经验出发,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强调经验上的实证对科学理论的重要性。(3)把处理哲学和科学的关系作为其理论的中心问题,带有一定程度的科学至上和科学万能倾向。实证主义者认为,唯有确实根据的知识者是科学的;科学即实证知识,它是人类认识发展的最高阶段;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社会大辩论况都要靠实证的科学方法;科学和科学方法使哲学也成为实证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详细阐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审判战犯的需要,驳斥其为自己辩护时所说“所有行为皆是遵守当时的法律和服从命令”,援用自然法中恶法非法的观点对其辩护予以否定,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自然法学派复兴,新自然法学派受到普遍的关注。但哈特的学说呈现出一种向自然法靠近的趋势,依然较为流行,因此新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仍呈旗鼓相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或其他哲理法学派。
实证分析法学是什么意思
实证分析学是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
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
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的区别是:
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
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
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
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
问题一:简述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区别 实证主义理论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不应包括在内,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也就是法律上的实然法律,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律.他们主要考证的是法律是否已经被制定,由谁制定.一般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律.他们的主张就是“恶法亦法”.
非实证主义理论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它通常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它也包含社会实效和权威制定两个要素.他们的主张多为“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其实是非实证主义法理论的一个流派,它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社会法学派是以法的实际运作为研究对象,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
问题二:我国法律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 5分 实证主义 非实证为辅助 只在极少的案例中出现 比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破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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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什么是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positivi *** )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又称实证哲学。它产生时间于19世纪30~40年代的法国和英国,由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始祖A.孔德等提出。1830年开始陆续出版的孔德的6卷本《实证哲学教程》是实证主义形成的标志。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称为老实证主义,20世纪盛极一时的逻辑实证主义称为新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又称实证论,其中心论点是:事实必须是透过观察或感觉经验,去认识每个人身处的客观环境和外在事物。实证论者认为,虽然每个人接受的教育不同,但他们用来验证感觉经验的原则,并无太大差异。实证主义的目的,在希望建立知识的客观性。
孔德认为人类非生而知道万事万物,必须经由学习过程,从不同的情境中获得知识。透过直接或间接的感觉、推知或体认经验,并且在学习过程中进一步推论还没有经验过的知识。超越经验或不是经验可以观察到的知识,不是真的知识。
问题四:法律是什么 实证主义 非实证主义 法经济主义 属于实证主义,偏权威性制定。具体比如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暴力机关保障实行的等,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的暴虐和无知。
实证主义(positivi *** )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又称实证哲学。它产生时间于19世纪30~40年代的法国和英国,由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始祖A.孔德等提出。1830年开始陆续出版的孔德的6卷本《实证哲学教程》是实证主义形成的标志。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称为老实证主义,20世纪盛极一时的逻辑实证主义称为新实证主义。
问题五:孔德认为实证主义是"肯定而非否定的"是什么意思? 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现象研究,以现象论观点为出发点,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就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它把处理哲学与科学的关系作为其理论的中心问题,并力图将哲学溶解于科学之中。实证主义的影响:实证主义不仅对哲学而且对整个社会科学均发生了深刻影响,孔德所创立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在其后的一个半世纪是社会学的主流。实证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孔德(Auguste te)广义而言,任何种类的哲学体系,只要囿于经验材料、拒绝先验或形而上学的思辨,都为实证主义
问题六: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非实证主义法学? 既不是实证主义法学也不是非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主要是各分析法学派,它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即是实在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而非实证主义法学又称自然法学派,它的显著特点就是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有联系,它研究应然法,认为“恶法非法”;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逻辑基础,不属于这两大体系中的任何一方。
问题七: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古典实证主义社会学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3个时期。前两个时期通常被看作是实证主义社会学发展的古典阶段。第一个时期始自19世纪上半叶,与社会学的初创阶段相吻合。其理论创始人是孔德、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比利时社会学家L.A.凯特莱和法国社会学家F.勒普累等。此阶段虽然确立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一般宗旨,但还存在两大缺陷:①社会学理论还残存着思辨哲学的成分;②理论研究和经验探讨相互分离。孔德和斯宾塞致力于构筑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凯特莱和勒普累等人则偏重于经验研究的方法和具体的社会调查。 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也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鼎盛期。法国的E.迪尔凯姆和意大利的V.帕累托对以往社会学进行了综合,把实证主义社会学推向了高峰。迪尔凯姆在提出“社会事实”概念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研究的实证规则。他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进而揭示了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形态学”(即结构)的、功能的和因果的关系,由此把社会学的唯实论发展成为把社会看作高于个人的社会决定论。迪尔凯姆还把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经验研究密切结合起来。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种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进行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帕累托对逻辑与非逻辑行动的分类,对动态平衡的阐述以及精英循环的看法,使实证主义社会学更加丰富和完善。
问题八: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不是实证主义 哲学,顾名思义就是被折叠了的学问,属于阶级社会的精神文化概念。每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完美的支持当前人类群体生活的精神需要。比如亚里士多德之流或东方春秋时期的老子孔孟之流就是一个赞同当前奴隶制社会,并为受到压迫的人们提供一些适合生存的理念。
在官僚主义体制地区,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什么社会。土地和所有资源都属于大小奴隶主的。当然,皇权贵族享有的更多。奴隶所享有的就只有健康时候所呼吸的氧气。所以,官僚主义体制地区的富豪,就是大小土地资源或者奴隶的拥有者。在这片土地上的教育都是奴隶制思想为主的,奴隶们的奴隶制学习,最终也只能成为小奴隶主,而且不是人人都能。最小的奴隶主大概是10个或100个里有一个能成功。这是阶级社会里,普通人的最终命运。
斗争的最终理想结果就是平等,所以非但起源,而且也适用于包括奴隶,封建,资本,社会主义等各种类型的阶级社会。
人类由于无知而将生活交付给开拓者,这就是政治这种理念的来源。而实际上,这些开拓者们不是开拓我们的生活,而是包围压榨我们的生活。
首先,国和家是不能并称的。国是一种权利机构,家是一种亲情团体。在这两者都还没有诞生之前,文字和语言都较为成熟的原始社会时期,人类是由禅让制领导和大众共同抚养平均分配共同劳动的极少矛盾的时代。后来伏羲氏创立了五行和八卦说,将当时的领导人喻为天子,从此拉开了领导人和普通人的感觉差距。最终在大禹的儿子启手中变为不劳而获的坐享权力,是为国。其余支持者分管一方,是为诸侯。国创造了许多自私自利的文化,比如阶级和金钱以及刑法,鼓励人们多劳动给政权创造利益(也就是税收)则有奖赏,反抗政权将受到严惩。一直发展到今天的规则几乎完全变质,许多累死累活一辈子的还是什么都买不起。所以我们应当把人类这种尽管文明已经有一定程度但阶级仍然存在的时代,称为低级文明时代。
管制是阶级社会的明显特色。人类在原始社会时产生带头团结和抵御外强的头领,这一点和狮子群,狼群的社会体制一样。后来,人类能够战胜或驱赶陆地上所识别的所有动物,成为立足地球的小霸主以后,慢慢的形成了比较鲜明的权力文化(五行说和八卦论)什么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等都是暗指你们是我的子民,应当为我服务……自奴隶社会开始以来,最初是由帝王的个人意愿管制他们所能管制的区域,包括人和所有动物。后来,人们在开采土地推广农业的时候,无意发现铜这种数量较多的金属元素,青铜器时代开始了,在大量制造铜器用具时期,奴隶主发现奴隶们在建造铜具的时候,发现部分或者许多奴隶喜欢偷藏这些东西的碎片。于是,大王就用这些碎片命人制造成大小不一的货币,鼓励劳动者用于兑换土地或牛羊猪狗等。时间大概是商代时期。那时最盛行青铜器用具。然而历经千年,在东方文明历史上,第一个将这种货币统一铸造并刻上印发字样的,就是秦始皇帝。
法律是树立街机形象,维护街机利益的工具,是统治者说了算的。以前省部级贪污几百万被枪决的一大把。现在不同了,为了巩固交替禅让和家族化统治,为了证券屹立不倒。也为了避免要除掉的周薄同党的破釜沉舟。所以对于他们拿走股市的几十万亿都可以当做不闻不问,开除几个小兵了事。所以对于 *** ,南海等所谓领土 *** 问题,以及现在的520TW独立也只能强行忍之。新拆那不是贪官问题,是体制问题,每年10多万亿的CZ收入就养3,5千万人。想想吧,是不是那些道貌岸然每天出现在公众视野的,每天的收入达到九,十位数呢?注:之所以有这么高的CZ收入,除了各种KJZS以外,主要的是房产,这种泡沫经济破灭不得。但是无异于是派发给每个老百姓的吸血鬼。所以请不要以毛来代表新拆哪了。
政治是什么东西?政治是一种人和高等动物与......
法律实证主义名词解释
法律实证主义是探究法律本质的一种方法,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是一个事实,即法律被社会中某些人明文制定并推出——”安置“这些人拥有权位,并提供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
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指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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