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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流程)

2025-08-25 10:42:4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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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 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 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 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 名称、 数量、 特性、 形态、 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

hw18是什么危废要办转移联单吗

要。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明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废类别为HW18,要办转移联单。HW18是焚烧处置残渣,是环境治理行业中通过焚烧处置产生的废物。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五联单)怎么申请、办理?

不同的地区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的方法会有所不同,江西省宜春市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进行办理。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具备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条件。

二、政策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受理对象:

本省需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办理程序:

1、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4、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

五、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八、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九、经办科室: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十、联系电话

0795-3998361

扩展资料

联单运行流程

1、产生单位填写电子联单。

转移当天,产生单位登陆省固废平台填报转移信息,即电子联单第一部分内容,确定无误后保存提交,并打印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随车携带。

2.接受单位填写电子联单并完成审核。

危险废物运至接受单位后,运输单位将随车携带的纸质联单交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确认转移信息无误后,当天登录省固废平台填写电子联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内容并确认提交。发现联单第一部分转移信息有误的,退回产生单位修改重新提交确认。

3.打印电子联单并盖章存档备查。

电子联单确认完毕后,产生单位打印一式5份纸质联单(市内转移打印4份),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分别盖章,产生单位、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产生地环保分局和接受地环保局各存一份备查。发生转移12天内由产生单位将联单报送所在地环保分局,并附上对应过磅单。

4.环保分局核查并汇总上报市局。

各环保分局对省固废平台电子联单、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过磅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的危废转移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水气科(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转移联单管理—联单查询—导出Execl)。

参考资料: 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

参考资料: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函〔2015〕1533号

危废系统转移联单怎么导出

需要在网上先办理,办理成功后将处理结果打印就可以。

网上办理步骤:产生单位登录、新申请、填写联单、提交申请、等待固废处审批、打印联单、退出。

危废开了电子联单还要开随车联单嘛

必须要开联单,联单需要跟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一起。只要危废出单位大门交给别的单位就要填转移联单,不管是市内转移还是跨省跨地区转移,甚至跨国转移都要联单。这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巴塞尔公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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