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国宇(贾国宇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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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3·15晚会”走过31年,曾经被点名的那些企业如今怎么样了?
- 2、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 3、妖蝠sama多少岁
- 4、央视为什么要办315晚会?
- 5、产品责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6、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3·15晚会”走过31年,曾经被点名的那些企业如今怎么样了?
315晚会很多人或许还不是很了解、但是我们只要知道他是在这一天点名曝光某些企业的不合理操作的日子、相当于曝光行业内幕、如今“315晚会”走过31个年头、曾经被点名的哪些企业如今怎么样了?大多数都是破产的破产消失的消失、几乎很少有企业能够重新被消费者所接纳和认可、这是他们应得的下场、这是在保证全中国人的利益、改进这些企业的不良风气。
这些年来315晚会才越来越出名、虽然他已经有了31年、但是曾经互联网不是很发达、导致人们接受的消息很少、但是在如今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插旗菜业因为土坑腌制泡菜法遭到全网的谩骂、相关企业迅速和他们解除合作、这说明中国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这是一个年头很多企业已经被点名之后消失在历史长河中、比如非b啤酒在被点名之后就永远退出了中国市场、还有上海大众奔驰东风日产等汽车被曝光修理问题不断、永远都修不好、最后他们集体道歉、然后对相关的店面加以改进、还有苹果麦当劳等等一系列产业、都在赚取中国的钱财然后损害中国人的正当利益、小企业马上就会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但是这些大企业没有那么容易被替代、就像是苹果如今越来越火热、一根数据线卖上千元也照样有所谓的苹果粉去购买、我们只要知道315晚会是保障中国人的利益、我们必须支持。
这些年来315晚会帮助我们曝光了很多不好的产业、在保护中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条路上做出了很大贡献、网友们纷纷留言希望每天都是315、因为这样那些企业就不敢猖獗、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的真正利益、也希望这些企业在赚中国的钱的时候想一想正确的做法。
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1985年我国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妖蝠sama多少岁
25岁
妖蝠,原名:贾国宇,1997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西大同,中国内地男歌手。
2018年2月28日发行单曲《一句哎呀》;2018年11月30日发行单曲《双城记》;2018年12月22日发行与安苏羽演唱的单曲《时光缝隙》。代表作品:《一句哎呀》《双城记》《时光缝隙》等。
央视为什么要办315晚会?
1、315晚会的来历
315晚会的由来还得从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说起。
1987年2月28日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收到樟岚村腌制不卫生大头菜的举报。随后,福建省消协就联系相关人员来到了樟岚村,看到田地里有农民将原来公社用来收集肥料的化粪池腌制大头菜,粪便、卫生纸参杂其间。
一时间,案件震动全国。
福建省人大相关人员认为应对这起恶性案件采取司法手段,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却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只能对违法者处以2000元罚款,消费者还无法向生产者索赔。
在这种背景下,福建省消委会受福建省人大委托开始起草《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经过反复讨论,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年12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后,反响强烈,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先后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随后国家开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1992年,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近600名代表递交20多份议案,要求尽快制定专门法规保护消费者利益。全国人大对代表的提案非常重视,指派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著谦具体参加法案的起草工作。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予以公布。
但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摸索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琳琅满目的产品和消费需求,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助长了企业对利益的更多诉求。此时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给了不法企业主们钻空子的机会,市场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虚假营销事件越来越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序幕。
随后,315晚会越来越受重视,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击不乏企业。1992年开始,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监察部参与进来,“315”晚会的举办已由群众的行为转变成了政府的行为。
迄今为止,315晚会已经举办了30届。
2、过去30年315晚会改变了什么
正如上文所说,这台晚会被消费者们当成了“包龙图”,30年来很多重大消费事件都是通过这个平台曝光并处理的。
1996年,315晚会报道了17岁花季少女贾国宇被卡式炉爆炸毁容的案件。一年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责任方共同赔偿贾国宇27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万元,这成为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也促进了人们对消费安全的关注。
1997年,晚会从法律角度对“知假买假”的王海行为做出肯定,从此王海开始了他的打假大王的人生。
1998年,315晚会对传销活动曝光,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它的本质,并促成传销终于在1998年4月21日被政府明令禁止。
1999年,在315晚会的推动下,非B字啤酒瓶和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退出市场,房屋建筑质量、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成为公众开始关注的问题。
2002年,从央视发出的“寻人启事”开始,带有神秘色彩的“线人”隔着毛玻璃揭露一些热门行业欺骗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内幕。同时,5万名工商执法人员晚会外待命和歌舞小品的退出,给315晚会打上了悲壮的色彩。
2013年,315晚会报道了苹果手机售后服务“内外有别,双重标准”,引起了中国广大“果粉”的愤怒。2013年4月,苹果中国官网挂出署名苹果CEO库克的《致尊敬的中国消费者的一封信》,就“售后服务内外有别”行为正式道歉。......
据《壹览商业》统计,从2008年-2021年间央视315晚会共曝光案例113起,涉及金融、电器、食品、互联网、医疗保健、出行、日用消费品、建筑家装等十几个领域。
其中,曝光的事件中,产品质量和消费侵权问题最多,占比近50%。同时,大众、奔驰、饿了么、360搜索、淘宝、大众点评、方太、美的、西门子、苹果等一系列大型企业也被多次点名。
3、从互联网的角度看315晚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9类问题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就有7个,占据整个晚会内容的一半。他们的核心关键词就是最近几年大火的直播、直播电商、信息安全。
今年315晚会曝光的直播和直播电商问题,就是用引诱、欺骗等方式来诱惑消费者打赏、下单。
事实上,除了诱骗消费者以为,在过去的一年中,直播带货的主播已经成为偷逃税的“重灾区”, 雪梨、薇娅等众多主播被罚款。
而被操纵的口碑、免费WIFI、软件下载被强制“搭车等案例,均显示了一些不法企业利用互联网,操纵数据、非法收集用户信息,对用户手机进行绑架的行为。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在315晚会曝光互联网相关不法行为了。
2021年315晚会披露的科勒全国门店安装的雅量科技的摄像头就是以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数字化营销的目的。
2020年315晚会中,曝光了手机软件服务插件窃取用户隐私信息乱象。涉及国美易卡、遥控器、最强手电、全能遥控器、91极速购、天天回收、闪到、萝卜商城、紫金普惠等50多款手机软件。
2019年315晚会爆出,一种“探针盒子”一些公司将这种小盒子放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写字楼等地,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个人信息,甚至包括婚姻、教育程度,收入等大数据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没有被315晚会爆出的利用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及出行、餐饮等多个生活领域。具体来说,同一时间搜索同样一款产品,不同用户获得的价格信息大相径庭,“熟客”的价格偏高。此外,一些平台还对“熟客”进行饥饿营销,给“熟客”推送库存紧张、产品将售罄等不实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发展,互联网市场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在不断延展。各种技术开始运用在商业活动中,由于缺乏监管,非法收集用户信息、用户数据泄露以及以用户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犯罪频发。
在315晚会连续四年持续曝光互联网信息行业出现的乱象后,有理由相信政府将会在这个领域下重拳予以整治。互联网野蛮发展的时代或许真的要结束了。
产品责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得到支持。
一、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
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在学说上进行争论的同时,司法实践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了我国第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即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和伤痛,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贾国宇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总计判赔273257.83元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如何责令厂家或商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我国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对此过去曾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认识。曾经参加过1993年《产品质量法》起草工作有关人士认为:“产品质量法中没有规定对于因缺陷产品而造成人身损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方面意见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作出法律规定”。 而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函复有关部门以及批复下级法院,肯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对死者家属酌情给予抚恤或者经济补偿,既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安慰。可以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早先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中规定了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中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中规定了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中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学者当时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通篇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字眼,法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立法规定。值得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以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消费者才真正能够理直气壮地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才能真正起到抚慰受害者及家属的心灵创伤的作用。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怎样确定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学者中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确定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应具体明确,必须有一个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二是不确定派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不确定为好,因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不科学,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做到。所以不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从实际出发依据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学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国家有规定的则依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但有类似标准者依其规定;既无国家规定又无其他可参考的规定时,可以依据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特殊之处在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定出赔偿额度。因此,不确定派的观点更为可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取了不确定的观点。其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看出,在考虑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多种多样,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侵权状况和引起的后果各不相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的侵权行为,且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情况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也不尽一致,所以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的是由法官根据确定的因素进行裁量的办法,但这种裁量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降低裁量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在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过错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其不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1、第三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第三者侵犯的系他人的配偶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系有过错之配偶,且应当在离婚时主张,因此,第三者不是责任主体,虽然在道德上应予谴责,但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身份利益,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与他人配偶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干扰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疑,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并不意味因婚姻关系被非法干扰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否认了受害人的这种请求权,那么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者可以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显然违法了法理与伦理。
关于贾国宇和贾国宇案辩护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