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民政局领导班子)
电话:18514096078
今天给各位分享淄博市民政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淄博市民政局领导班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淄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淄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淄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博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自2022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755元。
关于淄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或确定为失信惩戒行为的,暂缓3个月受理低保申请。
淄博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南西四路43号(和平路与西四路交叉口西南侧)
工作时间: 09:00-12:00;13:00-17:00
联系方式: (0533)2150381
桓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50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3)8183619
高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41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0533)6961242
淄博市博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61号银座南面移动公司西邻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3)4116099
淄博市临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01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联系方式:
淄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松龄东路49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0533)5282036
沂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沂源县胜利路16甲1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现场填写申请登记结婚所需填写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包括华裔、常驻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有效的临时来华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如有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相关登记并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想知道: 淄博市 淄博民政局周六上班吗 在哪
淄博市民政局在联通路306号(西十路也就是北京路和联通路路口西北角)市直机关第一综合楼10楼。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机关是不办公的。如果你要到市民政局办事,请在工作日的早8:30-下午5:00之间去办理。
交通线路:136路、137路、160路、34路都到第一综合楼。
有任何不清楚欢迎追问。
淄博民政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淄博市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
电话:0533-3887711
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8号
电话:0533-2869950
淄博市淄川区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49号
电话:0533-5282038
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
电话:0533-6195401
沂源县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1号
电话:0533-3241093
高青县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39
电话:0533-6961753
沂源县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1号
电话:0533-3241093
高青县民政局
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39
电话:0533-6961753
淄博市民政局的办事指南
革命烈士及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审核
一、工作对象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二、工作程序(—)优待程序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年底一次兑现。市内四区和其他各区(市)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按市、区(市)政府当年规定的优待标准,年底一次兑现。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卡、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取优待金,城镇在职入伍的到其原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2.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时,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书,按省、市规定给其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3.家居淄博地区且从淄博地区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以及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青发[1996]4号)文件规定发给家属军功奖励金,户口在市内四区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立功通知到所在区民政局领取。户口在其他区(市)的由当地民政局办理,随到随办。(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和优待程序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因公致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定补费,不得截留、扣发。2.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五保待遇。3.农村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由各乡镇政府普遍给予优待,使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其他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4.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身份证及印章。5.到各区(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遗属印章、户口簿,并出具烈士证明书或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部队证明信(立功者须持立功证),随到随办。(三)审批烈士程序1.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死亡人员,由死者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符合批烈条件者,由区、市民政局代当地政府行文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材料详实,手续完备的,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2.各区、市申请报告不符合行文要求,或材料手续不齐全,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超过十次或需进一步调查延长期限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3.经审查不符合批烈条件的5日内给予批复。4.收到省政府批复后,5日内批转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5.革命烈士骨灰需存放烈士陵园(馆)的,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若需存放到淄博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者,由淄博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四)审批伤残抚恤待遇程序1.严格按照评残政策办理评残业务,对新评伤残待遇的,在呈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5日内上报山东省民政厅审批。2.调整伤残等级的,凡材料齐全,呈报程序规范,检评手续完整,残情等级合理者,市民政局在5日内批复。3.补发伤残证件的,丢失证件半年内通过登报声明仍未找到,按照补证有关手续上报,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对新评、恢复、调整等级后,办理新证的,在手续齐全条件下,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4.在承办上述证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办理。(1)不符合评残政策条件的(2)虽符合政策,但报批不符合程序,有关手续不全, 以及材料不完备,不确凿,需重新查证的(3)未予批准而重复申报者(4)残情存疑或残情等级检评不合理以及检评不合规定的(5)需专门医院对残情鉴定的(6)属历史疑案,已有结论需重新审查者三、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3.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5.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6.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7.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8.省政府《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9.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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