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国税(东莞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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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东莞国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东莞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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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区的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地址:东莞市簪花大道国税大楼
邮编:523071
综合业务股 22317128
办税服务厅 22317118
税源管理一股 22317118
税源管理二股 22317168
国考东莞税务局会分到哪里
如果招考简章上写明是局机关,那么就不会分到下属的国税所。
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或者明确写着岗位属于下属国税分局,会分到下属乡镇分局。
目前国税局比较缺人的岗位基本上都在基层乡镇,局机关很少缺人,所以,分到乡镇的概率很大。
请问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吗? 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请问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吗? 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途就是冲减发票金额和冲减进项税的,当然是不可以抵扣了。开具了红字发票无须认证,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进项税额转出的,将红字发票的进项税填入申报表中的进项税转出栏就可以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不对。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统一改为180天.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90日延长至180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作出了上述调整。
据了解,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东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东莞国税报税的一般纳税人出现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部分购销双方由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上存在滞后的问题,使得购货方在发票认证时出现超期的现象。
“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认证期限由90日延长至180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抵扣链条的连贯性,不仅使纳税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申报抵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这一改变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政策。”该负责人称。
《通知》中除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外,还明确了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都可以抵扣吗
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3个月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释出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6个月之内。
你好,
不对,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改为180天了。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颁布时间:2009-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资讯系统的执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稽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资料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你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登出,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
客户的进项税计入轮胎的入账价值中:
借 库存商品-轮胎 (轮胎价格+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等
如果你单位购买电脑,电脑的进项税也是计入电脑的入账价值,不需转出,因为你压根就没计算进项税。如果购买的材料开始计算了进项税,后来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这种情况下才需转出进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是可以抵扣的啊。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联妥善保管,而且不能折到,因为抵扣联在拿去税局认证抵扣的时候,要对密码区进行扫描认证的,抵扣联摺叠后会影响认证效果,甚至无法认证,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在向税务机关税务申报时,计算进项税额时,没有抵扣联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就视同放弃抵扣权。
东莞税务实名认证流程
东莞税务实名认证流程
税务是税收事务工作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工作。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东莞税务实名认证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东莞税务实名认证流程
1、使用微信搜一搜搜索“东莞税务”,并关注“东莞税务”微信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菜单栏中的“微办税”并选择“个人业务”,即可进入东莞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大厅;
3、进入微办税页面后,点击页面中的“实名认证”,并按个人所需选择“刷脸实名认证”或“银联银行卡实名认证”,下面以刷脸实名为例;
4、点击确定进入认证,上传个人身份证照片后点击提交,并如实填写个人身份证信息后点击确定;
5、进行人脸识别成功后,即可完成认证。
拓展:东莞市国税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四)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六)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七)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东莞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八)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十)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东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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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莞车辆购置税怎么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解答内容:
东莞购置税为10%。
法定税率为10%,国务院有减免政策的,按照减免政策的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一百五十毫升以下的摩托车,不要征税。
普通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主要有摩托车和小汽车。国内生产的,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进口的,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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