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解)

2025-09-14 16:25:03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律不强人所难,以及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不强人所难理解正确的是

“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如何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一条西方法谚,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我们知道,各国刑法往往将犯罪分解为若干构成要素来分析,划分这些要素的理论在刑法上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目前关于犯罪构成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及四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性、有责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而四要件说则认为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客观方面,二要件说实际上是在对三要件说理论进行修正的基础上提出的,即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主观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不过近几年来也开始受到三要件说的挑战。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有句法律谚语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如何理解?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一条西方法谚,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我们知道,各国刑法往往将犯罪分解为若干构成要素来分析,划分这些要素的理论在刑法上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目前关于犯罪构成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及四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性、有责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而四要件说则认为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客观方面,二要件说实际上是在对三要件说理论进行修正的基础上提出的,即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主观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目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不过近几年来也开始受到三要件说的挑战。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如何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

西方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说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

对于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情境下不可能做出适法行为的选择,那么就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行为人不能归责。这一理论就是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之下衍生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大多数社会主体的安定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一目的的达成需要社会主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当法律义务的履行有违一般人的选择或者有违一般的道德观念之时,那么就会造成为了达成社会效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所以法律关乎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就要起作用,不能施加给社会私权主体以额外的义务。

法律不强人所难,哪些情况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

法律制定的规则底线是,法律不强人所难。

你如果犯了罪,法院定罪处罚时,会考虑你这个行为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那么什么是期待可能性呢?

期待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上对于有些特殊行为,因属于强人所难的情况,就算是造成危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那么我们来看下,有哪些情形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呢?

1.人人都爱财

当你从取款机里取1000块钱,但是你的卡里只扣1块钱,你会不会继续取,把你卡里的170元都取出来,变成17万呢?

我想99%的人都是选择取的。毕竟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万一没有被人发现,那我岂不是赚大了?

人总是容易心存侥幸的,但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人家银行就是做钱的生意,怎么可能发现不了。我听在银行当柜员的同学说,就算少了1分钱,他们都会找出来的。

这就算著名的许霆案,这个案件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较大判处无期徒刑。后来由于舆论都纷纷表示判的太重了,二审改判为5年无期徒刑。

这个案件其实有几个点,法律上都有争议。首先,取款机算不算金融机构?有些人说,只要装着国家钱的地方都是金融机构。这种说法其实很太绝对,那如果我的口袋装着公款,那我的口袋也变成金融机构了吗?

所以,后来法院改判的时候就认为取款机不属于金融机构,自然也就不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了。

还有银行也存在过错,你的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人巨大的金钱诱惑,这就是引诱人多犯罪嘛!

2.爱财不是错,要钱不要命就是你的错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不是一种错。但是,把钱看得比命更重要就是你的错了。

比如,因为你抢了隔壁老陈的女朋友——你们村的村花小芳,他为了报复你,趁你在外面打麻将的时候,放火把你家给烧了。

你听说了,赶紧跑回来,想到床头还放着你的全部积蓄1000元钱,那可是你的所有家当呀,爱钱如命的你毫不犹豫的冲进了火里,不幸你被烧死了。

那此时对于你为了拿钱,而不幸遇难的结果是不能归于隔壁老陈的放火行为的,他只对放火烧了你家的房子负责任。

因为大多数理智的人,是不会为了1000块钱而不顾性命冲进火海的。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嘛!

但是,如果是你的孩子在房子里,作为一个正常的父母,是一定会冲进去救孩子的。救孩子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所以这个时候,你冲进去被烧伤的危害后果,是要归于隔壁老陈的放火行为的。

3.与隔壁老王搭伙过日子,不算重婚

假如你有一天失踪了,很多年都打听不到你的消息,下落不明,音信全无。你的妻子小花,带着两个孩子,生活举步维艰,就快要过不下去了。

这个时候隔壁老王爱慕小花已久,需要帮忙的时候,经常过来换灯泡,修水管什么的,有时候也留下来吃饭。

小花觉得生活有了一点希望,看着老王人老实,从来不留宿,也没有过分的举动。所以小花就决定跟老王搭伙过日子,形成了事实婚姻,但是没有去登记。

这种行为对于小花来说是不够成重婚罪的,因为对于这种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但是,如果想办法办了结婚证,那就是构成重婚罪了。

类似的情况还有,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被因婚后受虐待、包办婚姻而外逃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够成重婚罪的。

4.亲亲相瘾不为罪,事后不可罚行为

我国,唐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也就是说窝藏配偶,父母,子女的行为是不规定为犯罪的。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这个具体规定,但是从国法不外乎人情的法理来看,笔者还是认为亲人之间包庇隐匿的行为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的。

还有自己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盗窃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都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

好啦,今天期待可能性就说到这啦!

西方有句谚语:法律部强人所难说说自己的观点

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n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里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康德曾就道德方面提出,“因为你应当做,所以你能够做”(Du kannst, denn du sollst)。就道德而言或许可以提出这种严格要求,但在法的世界,尤其刑法领域,只能说“因为你能够做,所以你应当做”。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正义是国家的基础,这是法的重要理念,但不可否认,正义概念本身就存在矛盾,正义从其要求来看是排除恣意的,故它原则上以一般正义表现出来,但一般化的正义适用于各具体的事态时,常常出现不正义的结果。这就是一般化正义与个别化正义的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前者会带来冷酷与僵硬,后者会导致恣意与不公。但法律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以实现一般化正义为原则,以实现个别化正义为补充。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他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形成,是着眼于一般化的正义,但同时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出现损害个别化的正义结果。于是刑法设立一般规范的同时,又设立一些特殊规范,旨在实现二者协调。在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只能违法时,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便避免了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这一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罪过),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或称责任),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内容。但各国刑法典本身并未明文将缺乏期待可能性规定为责任阻却事由,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存在分歧: 德国的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规定之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能以其宣告无罪。如果无限定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作者张明楷教授也支持这种观点,即不能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与其相反,日本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即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无罪。如果单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接着作者讨论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并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指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过失的积极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前提。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这里还有一个难点,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问题。引申出两个问题:一、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以什么为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对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的考察来得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应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情形: 一、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行为人无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虽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虽可以实施,但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后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面临大困难,如一法律格言所言“大困难视为不可能(Magna difficultas impossibiliatati aequiperatur)”。对第二个问题,作者通过讨论大陆法系的三种学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以及其批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就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为基础,再根据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平均人标准进行判断。但对于具何种程度可能性时才承担责任,当以国家要求或法秩序为标准。最后,作者总结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含义:根据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解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