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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相比有何特点)

2025-09-19 06:41:1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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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有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四种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彼此做些让步,承担一定的责任或损失,使争端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和解方式解决合同分歧或争议,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保持着良好关系,自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分歧或争议的金额不大。

(3)所达成的谅解或协议能够自愿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邀请第三者介入,从中协助当事人解决合同分歧或争端的一种方式。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协助解决争端的调解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另一种是仲裁机构。

3、仲裁。

仲裁,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提交仲裁的协议,约定将分歧或争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之一。

4、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也是解决国际技术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有何区别?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x0d\x0a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x0d\x0a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商品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x0d\x0a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x0d\x0a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x0d\x0a\x0d\x0a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x0d\x0a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商品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x0d\x0a\x0d\x0a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商品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x0d\x0a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x0d\x0a\x0d\x0a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商品贸易复杂。\x0d\x0a\x0d\x0a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x0d\x0a\x0d\x0a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x0d\x0a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等。

1、许可贸易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识性服务。

3、特许专营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防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4、合作生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项产品。

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立法:

为促进技术的正常转让与发展,促进各国之间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技术的增长,联合国有关文件确立了相关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1日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指出:“应当是发展中国极具有获得现代科学和技术成就的途径,促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与建立本国的技术,并按照适合于他们的经济方式和程序进行。”

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12月12号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规定: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家间的科学合作和技术转让,应适当的照顾到所有的合法权益,包括技术的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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