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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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拓展资料
新颁布的规定新变化:
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具体而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新规定解读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11月6日以政府令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执行的《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是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6年来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规定》的一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功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险 制度 体系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参保机制,增强制度公平性。
新《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二、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
新《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规定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 办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第十六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加强便民服务。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保人自行选择就医医院。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四、充分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功能。
新《规定》第十八到二十条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明确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五、强化相关法律责任。
为维护职工权益,新《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为防止参保投机行为、减少基金风险,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一方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公开,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除退回外,可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新《规定》对于还对参保满1年的特殊就医结算、未满1年的就医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作出了规定;明确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建立了生育保险争议的救济及处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保险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责任要求等。
广东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2022年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广东省产假多少天?在2021年10月1日的时候,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通过,与旧版的相比支出真的很多,其中最让人关心的就是男女职工的产假都是延长了,这一假期的延长,让很多纠结要不要生育的家庭走向了备孕之路。当然,有的人可能还没有清楚的了解到这次生育条例的改变,所以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广东省的产假新规定。
2022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2021年10月1日的时候正式开启,此次不仅增加了80天的生育假、男性的陪产假也增加了5天等等,下面是具体的明细。
1.国家固定的产假为98天,而为了顾及积极合法生育,现目前将广东的产假延长了80天,即现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现目前为178天;
2.如果是难产的还会增加30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小宝宝,就增加15天的产假;
3.对于没有成功妊娠的,未满4个月的,产假可能有15-30天不等;
4.为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了7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以享受75天的产假;
6.男性的陪产假也从10天延长至15天,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多次休;
7.同时还增加了育儿假,在子女未满3周岁的时候,夫妻每年可以各自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现目前广东省产假为178天、陪产假15天、育儿假夫妻每年各10天,而且按照固定,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如果说职工没有参与生育险,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已包含在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里面,但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的部分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给职工。
总的来说,现目前广东省关于产假的这一部分细则都是在这里的,当然因为每个人所在区域和单位是不一样的,所以很多时候,具体的实施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个就建议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单位人事,或者是当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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