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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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检察建议回复期限规定
- 2、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 3、法院检察建议办理
- 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检察建议回复期限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法院检察建议办理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明确了检察建议接收、编号、核查、回复、归档、总结及沟通协调等流程时间节点及责任部门,确保建议落实落地。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6日会发布新修订的规定条例。
《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规定》对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作了划分。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构等的执法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单位管理等漏洞,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完善治理、加强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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