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树(孙宝树 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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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树的空难
2010年8月24日 记者从伊春空难乘机名单上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约18人考察团当时正乘机飞抵伊春,副部长孙宝树受伤较重。据悉,该事件距其2008年3月24日被任命为人社部副部长的时间整整两年五个月,孙宝树于昨晚(8月24日)11点左右被紧急送往伊春市第一医院,主要是骨伤和外伤比较严重。
用人单位放话说故意拖延劳动者的仲裁时间怎么办?
如何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劳动争议仲裁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记者日前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局即为终局裁局。这样,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孙宝树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部法律还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也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这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普及本法;配套措施正在起草中好政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各种具体措施和规定的配套。今后将如何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孙宝树表示各种配套措施正在紧张起草中。首先是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这部法律,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抓紧起草配套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仲裁工作的配套规定,如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正确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
姜堰泰县历任县长
以下是姜堰泰县历任县长的列表(按时间顺序排列):
1. 范三铨
2. 陆苏洲
3. 柯造鼎
4. 李文庚
5. 李炳荣
6. 王晓春
7. 张金山
8. 严太道
9. 孙宝树
10. 王家驹
11. 李明
12. 张小平
13. 李锡根
14. 袁建新
15. 吕元善
16. 高佩林
17. 马继洲
18. 周传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孙宝树的履历
1968.12——1974.06,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一工区工人,保卫组、政工组干部。
1974.06——1975.03,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团委副书记。
1975.03——1976.10,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二工区革委会副主任。
1976.10——1977.10,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革委会副主任。 1977.10——1980.11,天津市建工局团委副书记。
1980.11——1983.08,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3.08——1984.01,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党委副书记,市纪委委员。
1984.01——1988.04,中共天津市纪委委员、检查二处处长。
1988.04——1993.05,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检查二室主任(其间:1991.09—1992.01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3.05——1996.07,中共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7——1998.05,中共天津市纪委副书记、蓟县县委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
1998.05——1998.06,中共天津市委常委、蓟县县委书记。
1998.06——2001.02,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2001.02——2002.01,全国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
2002.01——2003.01,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2003.01——2007.01,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委员;
2007.01——2008.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
2008.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
2012.03,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
2013年3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签了三次合同后应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签了三次合同后应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你有了解过签了三次合同后应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三次合同的修改之后,你认为是否应该签订比较固定的劳动合同呢?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签了三次合同后应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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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指的是: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签了三次合同后应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2
一、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孙宝树介绍,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长期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二、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规定四类强迫劳动的情形是: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部孙宝树简历
孙宝树简历简介
孙宝树 男,汉族,1950年12月生,山东宁津人,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中纪委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
1968年至1974年天津市二建公司一工区工人,保卫组、政工组干部。1974年至1975年天津市二建公司团委副书记。1975年至1976年天津市二建公司二工区革委会副主任。1976年至1977年天津市二建公司革委会副主任。1977年至1980年天津市建工局团委副书记。1980年至1983年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干部专修科学习。1983年至1984年天津市二建公司党委副书记。1984年至1988年天津市纪委委员、检查二处处长。1988年至1993年天津市纪委常委、检查二室主任(其间:1991年至1992年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3年至1996年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其间:1995年至1996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6年至1998年天津市纪委副书记、蓟县县委书记。1998年至2001年天津市委常委、蓟县县委书记;天津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1995年至1998年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2001年至2002年全国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2002年至2003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全总机关党委书记。2003年至2007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全总机关党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委员。2007年至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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