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积金(南宁市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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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南宁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1、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2、缴存基数
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最低不低于70元,最高不高于1915元。
3、缴存额度
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放款条件
1、借款人仍须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它是根据上一年度该市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职工买房时,要先交一部分的首付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为20%,同时,银行会审核申请人的条件,看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符合条件的,才会向申请人划拨贷款。
2022南宁公积金提取一年提取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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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当事人要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具体程序是:
(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住院治疗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商住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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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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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1、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2、缴存基数
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最低不低于70元,最高不高于1915元。
3、缴存额度
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4、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模式:采取按月托收。
南宁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从灵活就业缴存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划扣当月缴存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缴存人银行账户金额不足、银行卡冻结、挂失、销户、变更等原因,造成每月20日划扣不成功的,请缴存人及时处理好银行账户问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在当月内再次发起托收,若月末时托收仍不成功的,当月属不正常缴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3个月不正常缴存的,其个人账户将自动变更为封存状态,封存期间不计算缴存时间,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
南宁公积金电话0771-12329。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业务咨询电话:0771-12329 0771-12345。邮编:53002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8日,前身为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直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机构组成:
管理中心下设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会计科、归集管理科、贷款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审计稽核科、信息管理科、服务管理科、关党委十个机关科室和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邕宁、良庆、武鸣、横州、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十二个管理部。2006年8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成立,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管理中心接管南宁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简称“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内设综合科、归集管理科、贷款管理科、财务会计科及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四个管理部。管理中心对铁路分中心、管理部实行“四统一”(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存入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驻邕部队的干部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五条 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个人,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5年元月建立。
对不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房改部门不得批准其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使用本单位的住房资金,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也不得批准其用地及其建造住房。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4年度(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按199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执行。外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执行同一比例.目前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维持不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计算基数每年公布一次。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缴存部分,企业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立足于原有的住房资金的划转或从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第八条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公积金户名后,即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息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第九条 缴交办法;
单位在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应编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及汇总表,分别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经办银行。
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交,职工单位将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记八单位住房公积金清册内,一式两份由单位统一按时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并委托银行划转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专户,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第十条 南宁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在发放工资后的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如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欠交部分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未缴足的,可从其住房基金或结算户中扣缴。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经办银行索取公积金结对帐单。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计划;
(5)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6)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按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宁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长期住房储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外籍和来自港、澳、台的职工,以及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已经离岗,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职工除外。第四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第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二章 缴存第六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适当降低,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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