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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转存(不准以贷转存)

2025-10-01 07:54:4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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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以贷转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不准以贷转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企的融资成本 是如何被推高的?

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是压在民企身上的一座大山。

在金融“去杠杆”和强监管的背景下,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突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因为银保监会对银行“七不准、四公开”严厉执行,原来通过乱收“融资顾问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不过,“以贷转存”重复收取利息,变相要求企业化解不良等“创新”方式开始出现,又抬升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难度。

以贷转存重复收息

一家大型民营企业董事长张先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了其中的灰色做法。“银行和企业账面上的利息都只有6%左右,也没有其他隐性成本,表面上不高,但民企在银行的实际融资成本超过12%,因为可以收两遍利息。”

具体的做法是,先以贷转存,然后存单质押再融资。比如,A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银行要求这1亿元A企业不能直接提走,需存在银行变成1亿元的存款。然后A企业用存单质押,再向银行申请1亿元的贷款。企业拿到手的资金1亿元,但倒腾一遍后在银行账上变为“贷款2亿元,存款1亿元”。

对企业来说,其账面贷款2亿元,实际到手的融资额仅1亿元,承担的却是2亿元的利息。一般资质不错的民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表面贷款年化利率约6%,但两笔贷款利息12%以上,存款的利息约1.3%-1.5%,扣除存款利息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在11%以上。

尽管如此,这个利率仍低于非标和民间融资的利率,所以很多民企还是会接受银行的这种要求。

翻开张先生企业的最新财务报告,26家银行给他提供了贷款,贷款利率集中在4%-6.8%。

某国有大行审计部人士却表示,贷款审批下来后,企业一般都是按使用进度提取的,不用的钱是会趴在银行账户上,自然派生一定的存款。以贷转存,存单质押重复融资这种情况,个别网点和个别的员工为了业绩会这么做,但不是一种普遍状况。

该人士表示,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到的是融资成本抬高了。银行的角度,可能是为了获取存款。但这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查出来是要被严惩的。

虽然上述方式属于银保监会明令禁止的“以贷转存”,但也有银行顶风作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银保监会官网中发现,行政处罚中,因为“以贷转存”的处罚单达126张。

企业帮银行“背不良”

还有一种灰色方式是帮“烂企业背债”。据张先生透露,他的公司获得银行授信190亿,但已经背了十几个亿的烂账,企业想要获得贷款,必须帮银行化解一定数额的不良贷款。

具体做法是,若A企业向B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而B银行的另一贷款客户C已经出现了还款风险。C企业的贷款逾期90天就会被记入不良,为了掩盖不良,银行会提出,给尚未出现风险的A企业贷款3亿元,其中1亿元由A借给C,然后C企业用这笔借款来偿还银行贷款。

A企业原想贷款1亿元,最终却获得3亿元贷款,自己实际使用资金2亿元,但要承担3亿元的贷款利息,而且需要自己向C企业追债1亿元。银行方面,则用3亿元正常贷款,置换了1亿元的不良。最好的结果是A企业还本付息,B银行成功把自己的1亿元不良贷款变为了A企业对C企业的借款,顺利脱身。差的情况是,这3亿元的贷款和财务成本,最终把A企业也拖垮,银行的不良贷款由1亿变为3亿元。

对此,前述审计部人士表示:“每个支行都会有不良贷款,各种招数多了,这种方式变相给僵尸企业输血,有造成更大风险的可能。”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相对其他融资渠道,银行的成本还是最低的。应该区分企业融资成本高还是利率高,因为企业融资中有很多比如评估费等并不是银行收取的,是企业支付给第三方的成本。

该人士还表示,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并不仅仅是银行的原因。“企业难免有夸大的成分,资金链紧张不反思自身的管理,更多地找外部的原因。我们审计了那么多企业贷款,很多企业缺钱,但很少有企业缺流动资金,实际上缺的是资本金。流动资金需要多少很清楚,都有物流和购销合同。关键是有的企业拿了钱不知道干什么去了,现在出风险都出在拿了银行的钱干别的了。”

银行禁止存贷挂钩,存贷挂钩是什么意思?

;     银监会禁止银行“存贷挂钩”引起不少争议,其实,这也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那么,存贷挂钩是什么意思?

      存贷挂钩是指银行为了吸收存款要求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额的比例在贷款行存入相应的存款,简单来说,就是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银行利息计算分为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按季度计息以等不同方式,但在归还贷款时计息日计算到还款当日。

      银监会下发的“七不准”规定,其中一项就是不准银行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

银监会“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也即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即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即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预期年化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即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即笼统地将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为大家介绍一款经营贷款产品【

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来了!

1月6日,银保监会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该文件拟进行修订,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保监会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央行发布的2022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10.76万亿元,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37.08万亿元,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74.52万亿元。

主要修订六方面内容

据了解,《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在六个方面,包括:

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

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例如,在支付方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支付时间。

“如果停留时间太长,就形成了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涉嫌以贷转存,监管明确5个工作日必须完成支付,特殊情况下10个工作日,是防止银行吃息差。”一位业内人士解读称。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此调整主要是适应互联网贷款的大趋势,风控手段的变化,规则适时做出调整。”业内人士表示。

贷款期限方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此外,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强化贷款资金挪用行为防控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也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一些要求: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仅表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同时,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对于当前商业银行较为重视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银行办贷款要交担保金,合法合理吗?

建设银行收的担保金其实就是由担保公司对银行放贷进行的担保行为收取的佣金,在北京不存在担保金的问题,一般是由开发商使用专用的担保款项对贷款者进行担保,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担保的话由第三方也就是担保公司对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下面是银监会新出台的七不准,其中第三项禁止以贷收费,大家分析下看看是否违规!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一、“七不准”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大家有没有觉得本来应该是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无形中转嫁给了消费者。开放商挣了钱,银行收你半辈子利息,结果风险还要自己买保险承担。合不合法不知道,反正是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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