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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筵席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2025-10-01 21:56:4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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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筵席税,以及筵席税什么时候取消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筵席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当前是否还征收筵席税? 筵席税原属于消费税范畴 现在已取消 现行消费税税目为14个包括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游艇 高档手表 高尔夫球及球具 一次性木制筷子 实木地板 成品油

问题二:筵席的意义是什么。 筵席[yán xí]

1. 铺地藉坐的垫子。古时制度,筵铺在下面,席加在上面。

《周礼・春官・序官》:“司几筵下士二人。” 郑玄 注:“铺陈曰筵,藉之曰席。” 贾公彦 疏:“设席之法,先设者皆言筵,后加者为席。” 孙诒让 正义:“筵长席短,筵铺陈于下,席在上,为人所坐藉。”《礼记・乐记》:“铺筵席,陈尊俎,列e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 唐 柳宗元 《石涧记》:“亘石为底,达于两涯,若若堂,若陈筵席。”

2. 特指祭祀所设鬼神的席位。

《南史・隐逸传下・臧荣绪》:“母丧后,乃著《嫡寝论》,扫洒堂宇,置筵席,朔望辄拜荐焉,甘珍未尝先食。” 唐 罗隐 《谗书・荆巫》:“有巫颇闻于乡闾,其初为人祀也,筵席寻常,歌迎舞将。”

3.酒席;宴会。亦指酒宴时的座位和陈设。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 曲江 大会比为下第举人,其筵席简率,器皿皆隔山抛之。”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四:“天下无不散之筵席,安能郁郁久居此耶!” 曹禺 《王昭君》第二幕:“方才在王公大臣的筵席上,单于的酒量简直吞下了江海,真是大得惊人!” 洪深 《劫后桃花》四:“那厨房内好些人,正在准备筵席。” 赵树理 《金字》:“那一笔‘公事钱’,除了给区长摆了一顿筵席之外,剩下的只买了这么一块缎。”

问题三:税种是什么意思 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每个税种一般都制定一个实体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征收双方遵照执行。如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增值税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种是研究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层次,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具体体现,也是研究税制结构的层次之一。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亥,新的税种会产生,旧的税种也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其税种的选择与配置,主要决定于该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我国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共有具体税种20多个,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农(牧)业税等。其中,遗产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暂缓开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税种的增减变动也会继续,最终会基本稳定下来

问题四:税负是什么意思? 40分 税负就是实际缴纳的数款占收入的比例,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在中国,依据税目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草税等等,国家的这些种类繁多的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就构成了我们全国的税负水平。微观上的税负,就是单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负担,包括个人与单个企业,这儿税负承担的主体是实际负税人,不是名义纳税人,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即,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不含税)×100%。税负高说明企业效益好,利润高,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 税负即税收负担。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

问题五:地税是什么?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问题六:地税国税是什么意思 1.地税:由一国地方 *** 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2.特点与作用: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 *** 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 *** 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

3.地税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1.国税:国税又称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中央 *** 收入的固定来源,归中央所有

2. 特点与作用: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

3.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问题七:什么叫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

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也就是说,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 *** 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 *** 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

问题八:老师,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填的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4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所得税(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内资)、外商和外国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问题九:什么是按次纳税,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是根据应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屠宰税、筵席税、遗产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均采用按次纳税的办法。

按期纳税是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l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共6种期限。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011年11月,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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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的存在问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酒足饭饱。不过,受经济条件限制,过去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客吃饭,国家不仅不限制,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行难的重要原因。中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起征点订得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全部算在里面。如果按现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这样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可真不少。就拿酒来说吧,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增值税,客人购买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营业税,一不留神喝多了,还得再计征一道筵席税。有道是,砍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让食客做冤大头,把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个宰客的名声,也会丢了回头客,生意难做长久。所以,餐饮业对筵席税的态度,是满肚子不乐意,能漏就漏,省一个是一个。

税收实施成本高,是筵席税难以为继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摆着,税务人员是下面千条线,上面一根针,各种各样的税,如果都由他们一手操办,只能是有心无力,事倍功半。特别是筵席税,总不能让税务人员成天饿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计花费多少。因此,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也就是说,由经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筵席税的收缴方式,使征收难以得到保障。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该代征税金,可如果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税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饭店倒霉,被税务检查抓个正着,也无非交点罚款了事。对此,税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按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区区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说,真是小巫见大巫。如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非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实际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穷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迅速滋长。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时间一晃过去十几年,经济形势早已不同过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方面买方市场形成,大量商品积压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问题。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扩大内需,既包括投资需求,也包括消费需求。别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带动多少产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再看筵席税,横刀立马,对消费发难,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有些背道而驰的味道。再说惩治腐败,恐怕还要多想想别的法子,从源头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在内蒙古开征和停征,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1988年,国家出台《筵席税暂行条例》,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开支时时捉襟见肘。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地方财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势变了,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唐朝时,以丰腴为美,圆润丰满的杨玉环是人们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减肥、瘦身成为时尚。税种设置也是如此,当年的优秀税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俗话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吸引投资,广交朋友,没有正常的应酬交往,在中国恐怕还不行。筵席税收入事小,招商引资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并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征税起点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酒、烟、饮料、水果自备或另行购买的,按菜肴、饭、面、点价款的25%作为酒、烟、饮料、水果价款合并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实际或规定的支付金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第四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1、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宾举办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准免税的筵席。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承办筵席登记簿,如实登记举办筵席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时间、桌数、标准、支付金额。代征筵席税款不得弄虚作假、少报瞒报,逃避税收。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应当依照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期结算缴款,不得拖延。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应在代征税款5%的幅度内付给代征手续费。第九条 征收的筵席税税款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第十条 筵席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一条 纳税人、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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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持有营业执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以下简称承办筵席单位)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二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元。

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下同)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征筵席税。第三条 下列筵席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办筵席证明或以转帐支票付款的;

2.外籍人员、侨胞和港、澳、台胞凭护照或回乡证,经承办筵席单位验明并在发票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的;

3.侨属凭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单,经承办筵席单位在发票上注明证明单号码并在证明单上注明筵席金额的;

4.按会议费标准举办的会议用餐的;

5.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举办筵席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的;

6.因丧事所举办的。第四条 承办筵席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户)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

代征人对承办的筵席,要正确计算筵席金额。对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征筵席税。第五条 代征人依法代征的税额,应在统一发票中专行填写,连同筵席金额合并收取,并设立专户记帐,于次月7日前填写税务专用缴款书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第六条 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代征代缴税款的各种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按代征代缴筵席税的实际入库税额,提取20%支付给代征人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偷漏筵席税的行为,所举报的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追补税款的10%或罚款金额的30%以内奖励检举揭发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第九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内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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