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官(退役军官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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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军官退役后如何安置的?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要有这四种安置方式:
一、退役安置。
1.退役军官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
3.退役义务兵安置。
二、就业安置。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单位接收安置。四、优先安置人员。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拓展资料: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有优待的政策内容:
1.免费教育培训;
2.免费就业创业服务;
3.免税政策;
4.免费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军官满18年退役待遇
根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一年计发比例增加2%。2021年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基数在10500至15500之间,如果计发基数按15000计算,军官满18年退役金就是15000乘以62%等于9300元,每个月可以领9300元退役金。
军人退休与退役的区别?
1、年龄要求不同。参军30年,年满50周岁才能在军队退休,而退役只要提出申请,随时可以。
2、工资待遇不同。退休军人一般是在军队工作几十年老兵,国家会支付不菲的养老金;退役军人如果未满年限,国家只能给与相关补助。
3、退役后生活状态不同。退休军人一般退休时候年纪较大一般安排一些闲职或者干脆不需要工作,而退役军人政府还会安排他们在地方工作。
扩展资料:
退休军人待遇:
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军人调整工资时,退休军人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
退役军人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官退役安置最新政策
1)、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
(2)、退役军人退役军士安置政策: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一次性领取退役金);
(3)、退役军人退役义务兵安置政策: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的政策。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伍军人一般有哪些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01.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02.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收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退役军人有哪些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的政治和生活福利与他们在现役期间的贡献有关。同时,国家建立退伍军人特殊优待机制。根据法律规定,退役军官应当通过退休、转岗、按月领取养老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国家对退役士官实行按月退休、自谋职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办法。国家对退役的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拓展资料:对于参战的退役军人,应该提高优待的标准。军人在退役之后,依钟照法律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且可以享受相应多的待遇。军人在退役的时候如果符合了安置住房优待的条件,则实行市场购买和军地进行集中统建相结合的制度,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协调规划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的政策。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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