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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银川住房公积金电话)

2025-10-09 18:00:38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今天给各位分享银川住房公积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银川住房公积金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银川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银川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贷款资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住房的须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其他情形的须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

5、购买二手住房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银川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银川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80万。

按照银川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员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员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参与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的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贷款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员工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出现风险。

三、配偶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员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四、贷款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了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还没有偿还额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员工有其他债务时,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大,违反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的原则。

五、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六、提取要求限制。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以各种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例如,在租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为多提取一些住房公积金,有的购房者竟伪造租赁合同,故意抬高租金。自以为是,认为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并不知道,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后果却是十分严重的,一旦被发现,你可不要再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了!所以,大家平时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千万不要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利。

七、账户余额限制。

大多数城市的公积金贷款都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有直接联系,比如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由公积金账户余额、月供额度、贷款者年龄、房屋估价等因素决定。总体上看,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越少,它最终得到的贷款额度就越低。如果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是零,也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大家最好不要乱动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住房制度,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第三条 凡在本地区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私营企业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决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银川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唯一合法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在贺兰、永宁两县分别设立“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银川市房改领导小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缴交比例执行。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住房公积金交存额确定后一年不变。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在以下渠道列支:

(一)企业从其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驻银企业由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或封存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比照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由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区)或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抵顶房租;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辖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据银川市统计局《简明统计信息》中银川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核定出2022年度银川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906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规发〔2021〕1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月缴存额。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合计上限为6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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