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双轨制(土地双轨制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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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魏晋南北朝地方建制中的“双轨制”? 紧急
- 2、什么是土地供应双轨制?请帮忙说明一下哈
- 3、什么是建设用地指标双轨制
- 4、中国当前土地制度
- 5、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什么是魏晋南北朝地方建制中的“双轨制”? 紧急
一楼的回答好像说的是秦汉的郡县制和地方三长制吧,我倒觉得魏晋南北朝时代地方建制的双轨制是侨置郡县和土著郡县并立的制度。自匈奴前赵刘聪攻破两京后,元嘉之乱引致大量北方士民涌向江淮地带,使当地侨民和土著发生了诸多争地冲突,流亡政府东晋朝廷为了缓和和土著关系以及安抚侨民,在原有本地郡县里分割再置出以侨民籍贯郡县命名的侨县,如北兖州、北青州等,后来又将侨县名字前的“北”去掉,在本地郡县前加“南”字。结果造成郡县建制混乱,一个地方一年内改了十几次名字,连当地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县府也不知到底叫什么名字,也给政府管理和征税造成极大麻烦,北来侨民和当地土著的冲突也日益激化!
什么是土地供应双轨制?请帮忙说明一下哈
所谓土地供应双轨制,简单说就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土地供应: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使用单位;一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目前主要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出让土地。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2004年8月31日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制度。
不过目前,政府行政办公用地、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产业用地以及公益性事业用地仍然采取土地划拨的形式。俞明轩称,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说法,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那么,以后政府行政办公用地,能源、电力等行业用地,学校、医院、博物馆等使用土地也要通过招拍挂形式有偿出让。
什么是建设用地指标双轨制
其实就是国家土地性质。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两类:一是集体所有制,二是国家所有制。建设用地同样也分为两种: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双轨制,在我国主要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存在计划划拨土地和市场化(通过招拍挂)使用土地并存的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产物。
在中国,一块土地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找到「买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另外一种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卖给使用单位。这两种方式被俗称「土地供应双轨制」。
在这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政府主导的无偿划拨由于在事后缺乏相关监管,导致了多数机构随意划拨土地损害公平的市场环境。举个例子,政府和某个部门或者老板关系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对方,对方想,反正是「关系地」,甚么时候动工、在多大的地上动工就随我的心愿了。这样的结果就使的这块地丧失了其本来的市场价值,继而影响了当地的土地供应,最终导致了当地房价的高涨。
中国当前土地制度
现阶段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可以概括为:批租制、垄断制、双轨制、储备制。
1、批租制的涵义: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均不允许买卖,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还是有年限的。虽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和转让,也就是所谓的批租,其实质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出租而已,只不过租金一次性缴清罢了。所以说,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不存在真正的土地买卖,只存在长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即批租制。
2、垄断制的涵义:
第一层含义,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只允许政府和集体组织等公有团体拥有土地,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
第二层含义,在土地交易市场上,只有政府一个土地供应者,其他任何一个机构和团体都不允许向市场提供土地。即使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不能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若要转变成可在市场上交易的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由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后,方为合法。政府在法律上和名义上垄断了土地的供应。
3、双轨制的含义:
所谓的双轨制就是指依据土地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的土地供应制度。一般而言,非赢利性和带有公益性质的土地用途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而赢利性土地用途,则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况有:
国家机关用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军事用地:主要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用地;军事洞库、仓库用地、军事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和导航标志用地;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事通讯线路用地;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
公益事业用地。包括各类学校、医院、体育场、文化馆、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保、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施用地。
以上所说的双轨制实际上是双重的。具体表现为:在划拨土地中,许多被用于商业用途,如许多军用土地被开发成住宅和办公楼,用来出售或出租,以另一种形式进入市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中,大部分是以协议方式获得的,只有少部分是以指标和拍卖方式取得的。
储备制的含义: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 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使混乱的土地市场变成有序的土地市场,让政府真正掌控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 ,让土地市场公开透明,减少腐败,真正实现其作为垄断者的角色。土地储备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使政府的收益最大化而是为了使公众利益最大化。
双轨制的地方政府体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
答:我国目前实行事实上的土地价格双轨制。一个是沿用计划经济办法形成的征收(用)农民土地补偿价格,另一个是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形成的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价格,两者的价差一般在十到二十倍之间。这个双轨制的办法追求物(城市)的极端片面发展,缺乏多方面的统筹考虑,弊病太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严重得不偿失,应该取消。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沿用计划经济的征地补偿办法缺乏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建立在大锅饭基础之上的、纯粹的补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沿用这套办法 由于条件的变化 已经和正在被证明是非常不合理的。其主要表现是:
1、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消费品、社会服务已经完全改变为市场定价、某些情况下还高于市场价格,但他们的土地被征收(用)时却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2、生产要素已经基本改变为按市场机制配置,征收(用)农民的土地却继续实行计划配置。
3、政府一手继续以极低的计划价格取得土地,另一手改变为以极高的市场价格出售土地。
这个不合理的过程就赤裸裸的摆在农民面前。
中国的老百姓是在几千年的顺民传统教育中熏陶出来的 极少有统治者对老百姓进行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政府侵权的教育 绝大多数人根本还没有个人和官府应该是平等的权力主体这样的概念。他们几乎本能的接受官府的任何要求,只要这个要求能够办到。当某一办法不能被中国的老百姓接受的时候,那就标志这个办法太不合理了。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越来越多地依靠强制执行甚至大打出手,基本原因是征地办法本身就很难以理服人。
2005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正式生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解释,有关部门将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迁。人民法院退出强行拆迁的原因不言而喻。
二、唯独让失地农民为公益性做出牺牲的征地补偿办法缺乏公平性
以政府定价征收(用)农民土地的理由是公益性。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益性只应该体现在征用土地的必要性上,根本就不应该体现在价格上。其理由大致如下:
1、以公益性为理由压低征地补偿价格,公益性就直接成为不等价交换的代名词。
2、必然形成一部分人(农民)为公益性做出牺牲、另一部分人从公益性中获利的局面。
3、有什么理由唯独让收入最低的社会阶层中、又要失去基本生产资料的这一部分农民再为公益性做出牺牲呢?其它社会阶层为什么不为公益性做点牺牲?
4、有什么理由唯独对土地实行国家定价,公益性所需要的其它生产资料为什么不实行国家定价?
5、又用什么来保证土地价格双轨制不会成为既浪费土地又孳生腐败的土壤?
这个看似冠冕堂皇的公益性被滥用了,对农民恰恰是既不公又无益,亦即对人口的大多数既不公又无益。
这种补偿办法的直接后果是失地农民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东部发达地区某省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土地价格双轨制价差的分配格局大概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应将土地收益的30%上缴中央政府,即地方政府实际占14~21%,中央政府占6~9%。在农民眼里,村级组织也是“公家”(政府)序列。于是,土地价格双轨制的分配总格局是:“公家”(政府)和什么也没有失去的企业占90~95%,失去土地的农民仅仅得到土地收益的5~10%。这样的分配格局,公平性何在?华北和西北农民把这种现象比喻为:割了羊卵不管羊死活。
三、借助征地补偿办法侵犯农民权益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合法性,
因而迅速上升为侵犯农民权益的新形式
征地补偿价格太低导致农民损失巨大。据国务院有关权威人士估计,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测算将近5万亿元。还有一种估计是大约9万亿元。如此庞大的数字,岂是一个“不等价交换”可以了得?
为什么会形成如此严重的侵犯农民权益的局面?
因为这种手段合法。借助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办法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迅速抓住这一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攫取土地利润,使这一手段迅速上升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权益的新形式。本来不高的征地补偿费又发生被拖欠、挪用、克扣现象,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引发了大量失地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使矛盾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
另外,征地补偿价格过低,等于以行政手段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严重贬值。土地使用权贬值又拖累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应贬值,使得相应的对农民的利好政策往往成为镜花水月,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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