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特赦令(叶立三为什么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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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特赦了那些战犯?战犯生平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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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运动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
为了控制界限,制止这一倾向,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
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毛泽东多次强调:“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在一次接见外宾的谈话中,他特别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
1956年1月30日,周恩来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一个不杀,分批释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发出“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号召。当天,他在陆定一起草的《为配合周恩来同志在政协所作的政治报告向台湾展开相应的宣传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的批示中,提出了“政协会后,可放十几个战犯看看”的意见。
中共中央非常重视毛泽东、周恩来的意见,中央政治局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对各方面情况作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已经初步具备了释放一批战犯的条件。当时,根据周恩来阐明的对台方针和中央的部署,政府宣布,国民党去台人员只要回到祖国,不管什么人,将一律既往不咎。在这种时候释放一批战犯,将会有利于加强台湾与大陆的联系。
为了更好地处理战犯问题,中共中央同时也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进行政治协商。3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政协常委二届十九次扩大会议。会议着重讨论毛泽东、周恩来关于释放战犯的提议。会上,公安部长罗瑞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作了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题报告。
周恩来根据毛泽东主张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的原则,具体说明这一重大决策的目的、方针和步骤: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杀他们是容易的,杀了他们,他们就不能再起积极作用,只能起消极作用。对台湾的影响相反,使他们觉得战犯的下场只是要杀的,增加了台湾的恐慌。这与我们的政策不相符合。”
会上,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立即全部释放;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逐步释放。周恩来同意后一种意见,他说:“虽然前一种意见处理起来很简便,但工作不完满,收获也不大,一下子轰动一时,过去后就没有下文可作了。”周恩来提出:“我们要影响台湾还是一步一步地来做好,先放少数的,试一试,看看有效没有,放出后的工作也要循序渐进,急不得。”
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进一步就宽大战犯的政策问题作了说明。毛泽东提出:党的政策总的精神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杀了这些人,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对我们除“四害”没有帮助,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如果不杀或许对台湾还会产生影响。
对释放战犯的时间,毛泽东经过反复考虑后,在5月2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目前马上释放,时机尚不成熟,理由是:“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得好了,我们再来放。”“不讲清这个道理,一下子把他们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也没这个必要。”
对战犯释放后的安排,周恩来也提出了具体意见。他说:“第一步先集中到北京,然后到各地去参观,允许亲友看望他们。等这些人对新生活适应后,对祖国的形势有所了解后,再做第二步工作,即同他们一起讨论如何开展对台湾的工作。都去台湾的意见是不现实的,蒋介石消受不了这些高级将领,同时也会狐疑鬼猜,会认为我们放人是有鬼的,他什么都怀疑,连美国人稍微青睐一下孙立人他都不能忍受。”
周恩来还说,台湾的工作是要做的,至于如何做可以跟这些“将军”们谈谈。他表示,如果他不是总理,倒愿意跟这些人多谈谈。他还说:“毛主席的指示是应跟他们讲清楚,放他们出去,允许他们来去自由,愿意去台湾的可以去台湾,愿意去香港的可以去香港,可以骂我们。连海外的人在内,骂我们的有那么多人,这几百人数目很少,如果你们骂完了,又想回来,我们照样欢迎。会不会回来再把你们抓起来?不!我们保证。我们不跟你们绝交。”周恩来强调:“这个话,我们说了算数!”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讲话,进一步发挥了他那篇《论十大关系》的基本观点,明确提出溥仪等人是“大蒋介石”,对处理方式,只能是逐步地改造,而不能简单地处决。他说:“那些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恶霸、反革命,你说杀不杀呀?要杀……我们杀的是些小‘蒋介石’。至于‘大蒋介石’,比如宣统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们一个不杀。但是,‘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所以,对反革命一定要杀掉一批,另外还抓起来一批,管制一批。”
中共中央对国民党战犯实行“一个不杀,分批释放”的方针确定后,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成立了由罗瑞卿、孔原、徐冰和徐子荣组成的“处理战犯专案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1959年,在北京的中央会议上,毛泽东听取了关于国民党战犯和伪满蒙战犯的学习改造情况报告后,非常满意,随即研究了这些战犯的处理问题。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认为,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
9月17日,全国人大二届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毛泽东的建议,作出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英勇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
为了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四、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或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特赦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在功德林一号关押的战犯,他们欣喜若狂,无比激动,感谢党和政府的英明决定。10月2日,他们给毛泽东主席写了一封信,以表达他们的兴奋和感激之情:
敬爱的毛主席:
当此伟大祖国国庆十周年之际,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罪大恶极的战争罪犯颁布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给予释放,这是无产阶级崇高的革命人道主义的体现,是中外历史上对于罪犯从来未曾有过的深恩厚德,使我们深深地感到无比的兴奋和无限的感激!
我们过去都是蒋介石集团发动反人民内战的实际执行者,破坏民族民主革命,用各种手段残酷地压榨和残害人民,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国家拖到了绝境,论罪真是死有余辜。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耐心教育下,使我们逐渐恢复了人性,明辨了是非,从而树立了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思想基础。党不仅宽恕了我们的罪行,而且把我们的灵魂从罪恶的深渊里拯救出来,使我们得有今天的新生。党之于我们,真是恩同再造。
……
今天,当我们将要走向新生活的前夕,我们谨向您庄严保证,今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永远跟着共产党走,在工作和劳动中,诚恳踏实,力争上游,在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解放台湾的斗争中,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和生命。
最后,我们谨以无限感恩图报的心情向您致崇高的敬礼!
蒋介石集团战争罪犯
1959年10月2日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各地的战犯管理所召开了有全体在押战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宣布了特赦释放的战犯名单。
首批特赦战犯共33名,其中国民党战犯30名。在功德林一号战犯管理所的有10名,他们是:杜聿明、王耀武、曾扩情、宋希濂、陈长捷、杨伯涛、郑庭笈、邱行湘、周振强、卢浚泉。
特赦释放后的战犯,全部获得了新生。这些人被释放安置后,都由各级统战部门负责管理。他们各有所得,各有所依,凡家在大陆的都与家人团聚了,有一些人还安排了重要职务,担任了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还有一批人被安排为地方政协委员、常委。他们参政议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教育改造战犯的方针获得巨大成功,为人类创造了一个亘古未有的奇迹。
2021年特赦的可能性
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这又不是特别特别的年份。
"特赦令"是关于"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2021年7月2日,据越南国家主席办公室通报,越南国家主席阮春福已签署2021年特赦令。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特赦令,对符合下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我”“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特赦令由谁决定由谁签发?什么情况可以颁发特赦令?
一. 在我国,特赦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
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可见,在我国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
二.当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时候,就会发布特赦令。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补充材料: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战争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特赦令是什么意思?
“特赦令”是关于“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扩展资料: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有根据需要进行特赦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比如有些国家中,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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