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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判例法是不成文法吗)

2025-06-09 09:19:0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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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判例法,是指由某一类法院的判决或由某一类法院法官的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原则,其创制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请问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差异是什么

二者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判例法,定罪时很重视陪审团的意见,即公共意见,再由法官根据罪名量刑;成文法,说的形象点就是以绝对的真理追求绝对的正义。

说说成文法与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优缺点

1、成文法的优点:成文法立法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成文法的缺点:案例时常会有条文不清、立法环境和当今现实情况不一样,以及时移世易的问题,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2、判例法的优点:(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5)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判例法的缺点:判例法由法官创立,在民主性上有着先天的缺陷的。判例法的形成依赖于个别法官的智慧,尽管他们的法官往往都被看做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法官也是人,并非圣贤。

扩展资料:

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

1、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判例法对应,判例法又称不成文法。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制定法又称成文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判例法

百度百科-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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