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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2025-10-15 16:30:20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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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章 缴存管理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济南公积金大厅归哪里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独立政府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1、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三层E区。

济南取公积金的站前街9号具体位置

具体位置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3楼东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联系电话:12329。

受理时间:早9点至下午5点。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核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7个职能处室。

1、综合处(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及“12329”热线、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编制会计业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与缴存单位、职工及受委托银行的定期对账;负责对分支机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归集执法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调研分析公积金归集现状;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投诉;监督受委托银行合同履行情况;指导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4、信贷管理处

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拟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对济南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指导、监督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5、信息管理处

拟订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系统运行及安全维护;负责网站日常更新和维护;负责指导衔接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网络信息系统工作。

6、审计稽核处

拟订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财务计划预决算执行情况、资金运作、会计核算、经费使用等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稽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7、服务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确认事项的日常办理,规范服务流程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经办网点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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