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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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是哪家
您好,哈尔滨市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是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工作。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工作,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履行担保责任。
哈尔滨: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据《黑龙江日报》,7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提高。符合条件的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单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双人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此次提高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将进一步加大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刚性住房、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助力广大缴存职工实现安居梦想。
数据显示,年初以来,为帮助缴存企业、职工克服疫情影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集出台多项助企惠民措施,截至目前,纾困政策惠及租房提取职工2384人、支持资金4950.17万元;累计为126家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近9000万元,为6996名职工稳岗稳就业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此之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5月23日发布消息,宣布废止201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8年印发的通知已完成阶段性调控使命,继续实施区域性限售将导致一部分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无法上市交易,抑制了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释放,不利于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予以废止。
即日起,购房人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可上市交易。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时与铁路系统公积金单位合并的
2008年。
2008年,哈尔滨铁路系统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式移交到地方,合并后,原哈铁公积金管理机构成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铁路和地方公积金将实行“四统一”。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区包括市属县(市)和中、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九条 市住房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市住房委员会的决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负责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
(九)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章 缴存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包括存款户、结算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记帐核算到职工个人。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的工具。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并开通住房公积金计算机联网系统和磁卡查询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单位只准许选定一个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准许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已经在两个受委托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登记后,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原受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转移手续,原受委托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办理。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应当将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清册》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经与开户单位核对无误后,正式开户。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清册》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目。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计提。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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