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法(任意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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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任意法与 强制法
(1)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2)与私法: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3)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2)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
(1)任意法是指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排除其适用。例如,民法。
(2)强制法:即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又称强行法,或称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什么是任意法
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任意诉讼担当法律制度。 任意法,即对无条件的诉讼担当,认为只要有权利人的授权就足可以构成任意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使权利主体获得了新的救济,诉讼担当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的权利人则成为案外人。 在日本,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应连同其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部分管理处分权一同授予他人,才成立诉讼担当;而对单纯授予诉讼实施权但无任何实体法律关系上的授权,实务上认为不能成立诉讼担当。从中看出,在日本,承认诉讼担当的一般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担当者对于所进行的诉讼有自己固有的利益;另一种是第三人根据权利主体的授权,授予诉讼担当人实体法上的利益,不过,诉讼担当人应当就该权利关系有实际参与。我国台湾地区许可诉讼担当的范围与日本诉讼担当实践内似,也仅在于合伙人的担当诉讼、群体诉讼中的一人担当诉讼等少数情况。 我国大陆没有诉讼担当这个概念,但是有诉讼承担、诉讼代位、诉讼信托等词语,而这些词语均不是诉讼担当的同义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及实务均是不轻易让第三者进入诉讼领域的,当事人乃实体利害关系人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与国外的任意法存在和大的区别。
民法典中的任意法法条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中,任意法法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任意条款,但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遗嘱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合法、真实原则,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遗嘱中可以约定一些个人意愿的事项,如遗产分配、监护人等事宜。
捐赠:根据《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捐赠人有权以不超过其自由处分财产的一部分为对象,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得以自己为代价向捐赠人承担其他任何义务,但可以接受捐赠人的义务性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法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在任意法条约定中存在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受损方可以要求予以撤销或修改。
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当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些都是强行性规范。
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故民法中也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在合同部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任意性规范。
扩展资料:
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法理论所吸纳,构成了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基础。
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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