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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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国际重复征税?它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是什么?
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产生的原因:
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后果(危害):
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扩展资料: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1、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2、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
1、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2、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重税的解释
(1).谓从重征税。 《韩非子·显学》 :“吏之所税耕者也;而上之所养, 学士 也。耕者则重税,学士则多赏。” 《吕氏春秋·审应》 :“ 卫 嗣君欲重税以聚粟,民弗安。” 《新唐书·叛臣传上·陈少游》 :“﹝ 少游 ﹞乃与腹心吏设法重税,民皆苦之。” (2).指苛重的租税。 《后汉书·鲜卑传》 :“乃兴盐铁酒榷之利,设告缗重税之令,民 不堪 命,起为盗贼。”
词语分解
重的解释 重 ò 分(坣 )量较大,与“轻” 相对 :重负。重荷。重量(刵 )。重力。举重。负重。 程度 深:重色。重病。重望。重创。 价格高:重价收买。 数量多:重金聘请。眉毛重。重兵。 主要,要紧:重镇。重点。重 税的解释 税 ì 国家 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法。税制。税务。 姓。 部首 :禾。
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法有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一是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从而从外部限制或阻碍了税收制度向税收公平、合理负担的方面发展;二是不合理地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了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三是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品、人才等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寻求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式有两种:一是单边方式,是指一个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一些规定,来避免、消除或缓和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重复征税。二是双边或多边方式,是指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基本的免除办法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1、免税法
所谓免税法就是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免予征税。实行这种办法的主要是一些拉丁美洲和欧洲国家。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海地、多米尼加、巴拿马、委内瑞拉和阿根廷等国家所实行的免税方法,其主要特点是严格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即只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免税是彻底的,它从根本上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另一种是法国等国家实行的有条件的免税制。它们虽然也奉行属地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对所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均予以免税,而是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法国对居民在国外投资获得的股息不予免税;对从国外取得的营业利润在符合两项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免税。这两项限制条件,一是该项所得确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二是须将税后所得汇回法国并进行股息分配。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免税制。
免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全额免税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目前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二是累进免税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国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大多数采用这个办法。自然这只有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中才有实际意义。
2、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把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视同费用,允许从国内外应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而言,就扣除后的所得征税形成的税收负担,轻于重复征税的税收负担,重于重复征税完全免除的税收负担,它只是减轻重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因此实行扣除法的国家为数甚少。
3、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抵免法又称外国税收抵免,居住国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抵免。采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本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所在国对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但没有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实际上并未向跨国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居住国则要根据本国税法依法征税。
抵免法有两大类型,一是直接抵免,一是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分公司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允许其在总公司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抵免就是一种直接抵免,其存在的前提是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有些税收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由另一个人(含自然人和法人)缴纳,但只要实际上是由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如给予抵免,也属直接抵免。例如子公司汇寄股息给母公司时缴纳的预提税给予抵免,即为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法又分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全额抵免,即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税款,可以从本国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免,不管被抵免的纳税人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超过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限额抵免,即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两种方法中,由于限额抵免可防止对国内税收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实行限额抵免情况下,具体计算限额时可以分国计算,也可以综合计算。分国计算即一国一个限额,称分国限额。综合计算就是把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当作一个整体看待,各国共用一个限额,称综合限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分国限额=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限额=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当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时,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限额=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综合限额=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间接抵免法不同于直接抵免,间接抵免所涉及的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同一个经济实体内部整体与部分(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不同经济实体(如母公司和子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从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中得到的只是投资股份的那一部分股息,所能抵免的只是这一部分股息所承担的外国税额。因此,在计算母公司全部应税所得额时,就不能象对待总公司和分公司那样,把分公司的全部应税利润直接与总公司其他应税利润合并计算,然后算出应纳税额,再直接从中抵免外国已纳税款,而应当先把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这一部分(外国)税后股息还原为与母公司其他所得项目口径一致的税前股息,并归集到母公司其他应税所得额中,然后乘以适当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从中抵免全部或部分由此项股息所得承担的国外已纳税款。因此,间接抵免制可称为归结抵免制。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母公司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税率-外国税收抵免额
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应获的股息+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应获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对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应获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税收,也并不是全部给予抵免,间接抵免同样有抵免限额的规定,抵免额不得超过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重复征税”的对称。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
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是限额抵免法。
拓展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一,扣除法
所谓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二、减免法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三、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或部分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四、抵免法
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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