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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版权查询网入口)

2025-07-01 22:06:35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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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歌曲授权找谁要?

歌曲授权找歌曲作者或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非商业不需要授权使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项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组织章程》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不是中国音乐版权的唯一保护机构。它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我国与保护音乐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保护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即各级版权局,主要管理损害公共利益又纳入行政保护的有关行为);司法机关,即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的联合主要管理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行为;各级法院,主要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工作;还有就是上述谈到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同可以不签吗什么时候收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同必须签署,如果没有签署的话,就不能使用其中的著作权。 具体的收费标准取决于具体的音乐版权所有者,他们可能会有自己的要求。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申请

法律主观:

申请音乐著作权的注册:1、登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录,初次登录前需先注册。2、按照页面操作,上传音乐作品、填写作品信息。3、按操作填写完毕进行保存,等待对方审核即可。4、音乐版权注册时需要交纳注册费。《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哪里?

分类: 社会民生 法律

问题描述:

中学生天地

解析:

起源与发展

世界上的作者协会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费家罗的婚礼》的作者)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随后,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此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同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如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法国多媒体作者协会等。其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组织与任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法律等。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权利人个人可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自己直接行使权利。例如:个人的作品由出版社出版,个人的戏剧在舞台上演出。另一种情况,是在权利人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例如,作者行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的权利等等,使用者使用作品与邻接权客体、作者获得创作回报,均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来完成的。所以,如果没有集体管理组织替作者主张权利、替使用者转付报酬,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就很难实现。

随着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渐建立起国与国之间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CISAC就是管理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非 *** 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参加了CISAC。到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42个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了相互代表协议。

相关链接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

2、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筹)

该协会是1999年11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于2000年5月成立的,但尚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协会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

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筹)

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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