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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2025-12-09 07:11:1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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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通过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来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如果双方在协商时达成了以物抵债的裁定,这个裁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具体来说,在中国法律中,以物抵债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债务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建立起债权人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债权人按照协议或者法定程序公告,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并用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

如果剩余部分仍无法清偿债权,则债权人只能放弃剩余部分的追偿权。

因此,以物抵债裁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才行。

民法典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房屋抵押手续有:

1、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3、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

4、银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债权债务抵偿需要什么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法律主观: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两次流拍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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