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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刑(监禁刑)

2025-12-13 09:36:4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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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最长多久

法律分析:终身监禁期限最长是100年,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监禁跟坐牢是一个概念吗

法律监禁跟坐牢不是一个概念。法律规定的刑罚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被拘留,没有监禁的刑罚。

法律分析

坐牢:凡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都要被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生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坐牢”。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牢狱:指的是监狱。是关押犯罪人,对犯罪人依法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得以执行的必须设立的机构。监禁只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有非法合法之分。强制措施里的羁押措施,包括有拘留,逮捕。还有刑罚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监禁刑分为无期监禁和有期监禁两种。无期监禁一般在服刑十年以上时,可以假释。有期监禁的上限一般为十五年,下限为一个月。现在在世界各国,单纯的监禁刑已经很少运用,西德等国刑法已取消了这一刑种。另外一些国家也对监禁刑作了改革。如英国刑法规定,可以令被科处监禁刑的犯罪人服劳役。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已经批捕,又没有办理取保候审,会一直关押到法院判决为止。监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禁刑是什么意思

监禁刑是自由刑的一种。在日本等国也称禁锢刑。监禁刑分为无期监禁和有期监禁两种。

以对犯罪人施以单纯拘禁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监禁刑与徒刑有所不同。徒刑在拘禁的同时要强制劳动,而监禁刑则仅限于拘禁,不强制劳动。无期监禁一般在服刑十年以上时,可以假释。有期监禁的上限一般为十五年,下限为一个月。

在世界各国,单纯的监禁刑已经很少运用,西德等国刑法已取消了这一刑种。另外一些国家也对监禁刑作了改革。如英国刑法规定,可以令被科处监禁刑的犯罪人服劳役。日本现行刑法规定,如果被科处监禁(禁锢)刑的犯罪者本人提出劳动的请求,法院应予允许。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禁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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