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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通过委付)

2025-12-13 20:34:4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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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险中“物上代位权”的含义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和委付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

写论文的话,可以写:

1.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竞合时的问题

2.物上代位权和代为请求权的关系

3.海上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行驶条件、诉讼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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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 担保法 》第58条所规定的“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 抵押权 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 债务人 不履行 债务 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 保险合同 而产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 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 侵权行为 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一是加害人的过错;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通过对上文的详细解答,我们知道了 什么是物上代位权 。

抵押时的物上代位权指什么

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物获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我想问问什么叫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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