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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2025-08-03 04:41:3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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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情况下拒交物业费合法

一、什么情况下不交物业费是合法的

1、以下情况不交物业费是合法: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弯物负连带弯喊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不交物业管理费会有什么后果

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埋闹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

2、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或在催交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法律分析】:以下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服务项目并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八种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依法拒交物业费,具体理由归纳如下: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2、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弄虚作假。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3、《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按规定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再向买受人收取,属于违规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5、《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5月施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此规定综合多部行政法规明确业主无需承担服务费用的理由,物业服务人如果违规收取,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6、物业服务人履行前述义务之外,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应当依法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物业服务人实施收费前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以及未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至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服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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