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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权(诉愿权包括哪些)

2025-08-12 20:26:4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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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诉愿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诉愿权包括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公民诉愿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bai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政治诉愿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您的提问我已看到,那么,政治诉愿权名词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有小编来为你解答。

答: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胜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以上仅供您参考,还望您能采纳,弭谢!

公民诉愿权内容是什么

公民的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bai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包括哪些

诉愿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最早见于英国。在英国,国王作为国家的象征不受法院管辖,臣民不能起诉国王。当臣民的权益受到国王或他的属下侵害时,臣民可以提出诉愿,由国王指示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处理。早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已承认了臣民的诉愿权。不过当时只是贵族享有的权利。14世纪以后,受理和答复诉愿一直是英国议会的职能。

其他国家概况

1791年法兰西宪法确认公民有向法定机关呈递诉愿书的自由。 同年,美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不得剥夺人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后来,德国、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承认公民的诉愿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诉愿权。由于各国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对诉愿的主体、期限、范围、管辖、审理、决定、效力等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国家确认公民个人为诉愿主体,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法人、团体、集体也可以提起诉愿。有的国家规定诉愿包括原诉愿和再诉愿,有的则未明确规定两级制。

我国相关规定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由于它们在行使中多数都牵涉到国家机关的政策及活动,所以也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权利实际上不仅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保卫性权利,而且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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