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范本(控告书怎么写效果好多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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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保险诈骗控告书怎么写
- 2、我们公司的会计挪用了了公司10万元,挪用资金罪控告书范本去哪里找啊?立案后人会抓到看守所吗
- 3、刑事控告书怎么写,控告书的格式,写法,范本
- 4、拒执罪控告书范本别人借我五十万未还,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我想以拒执
- 5、控告书 范本
保险诈骗控告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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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赵长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办事处赵庄
村,是被害人赵长东的哥哥;电话:
代理人 胡长义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被控告人:陈峰,男,38岁,住高唐县 ,现被关押高唐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追究被控告人陈峰的刑事责任;
主要事实:
一、 案件发生过程
被害人赵长东和陈峰的妻子刘子桂、巩立水、朱士俊、王泽宪、王丹
等人经常到刘子顺、刘玉珍提供的娱乐场所打麻将。2009年6月 日13时40分左右,刘子桂在娱乐场所给被害人赵长东打电话,约被害人赵长东过去打麻将,被害人赵长东因收麦子,因还没吃饭就没去。刘子桂和其他人打起麻将来后,将手机关闭。15时左右,陈峰因与其妻刘子桂电话联系不上就与被害人赵长东手机电话联系,被害人赵长东告诉陈峰其在家收麦子,没有和刘子桂在一起打麻将。被害人赵长东吃过饭后,就去娱乐场所。陈峰再次给被害人赵长东打电话,问被害人赵长东在哪里?被害人赵长东告诉陈峰娱乐场素的位置。被害人赵长东见到刘子桂在打麻将时,就告诉她,陈峰正在找她,找不到,很着急。刘子桂就离开娱乐场所,在楼底下碰到正来找她的陈峰,陈峰是开着车来的。陈峰上楼找被害人赵长东,并且边上楼边骂“谁他妈的老是约她老婆出来打麻将?”,陈峰上二楼见到被害人赵长东时,就先动手打被害人赵长东,被害人赵长东就往屋里退(二楼西面中间的房间),陈峰到房间门口(这时陈峰面朝西,背朝东)时,就从后腰间拔出长刀,被害人赵长东退到房间内的床边,陈峰用刀猛扎被害人赵长东的胸部,有两刀扎的很深,这也是导致被害人赵长东死亡的两刀,有一刀扎的较浅。被害人赵长东的胳膊上有刀伤,这应该是被害人赵长东当刀时受的伤。
二、 陈峰应该是涉嫌故意杀人罪
1、事发前,陈峰当打电话联系不到妻子刘子桂,又给被害人赵长东电话联系时,是带着对被害人赵长东怨恨情绪的;陈峰在楼底下碰到刘子桂,还要上楼找被害人赵长东,这说明陈峰再次给被害人赵长东打电话不是找刘子桂,而是要找被害人赵长东,在上楼找被害人赵长东前,陈峰就将凶器—长刀别在腰后,这就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也就是说陈峰到娱乐场所找被害人赵长东是有预谋的,是要故意杀死被害人赵长东。
2、陈峰用长刀捅的是被害人赵长东的胸部,这是致人死亡的部位,特别是陈峰在这一致人死亡的部位连捅了三刀,这是要致人死的行为,是要剥夺被害人赵长东的生命权,根本不是要伤害被害人赵长东的健康。
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是很容易区别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二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很容易区分的,二者的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即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也都发生了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要区分这两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仅仅是希望对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损害,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只凭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单从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认定,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如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力度、行为发展的过程、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赵长东和被控告人陈峰的妻子刘子桂经常打麻将,使被控告人陈峰家庭经营的饭店受到影响,被害人赵长东和被控告人陈峰关系并不好。被控告人陈峰早就对被害人赵长东有看法。当天中午刘子桂去娱乐场所打麻将,因刘子桂关闭手机联系不上,被控告人陈峰找被害人赵长东联系,被害人赵长东又说不在娱乐场所,再次和被害人赵长东联系时,被害人赵长东又在娱乐场所,被控告人陈峰就对被害人赵长东有愤恨,产生报复的想法。被控告人陈峰行凶时使用的是近一尺长的、锋利的匕首,这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作案工具。被控告人陈峰用匕首猛捅的是被害人赵长东的胸部三刀,从其中致命的两刀的深度来看,被控告人陈峰用力是很大的,这就不是伤害的故意健康,而是剥夺生命。在行凶现场的楼道中,被控告人陈峰已经打了被害人赵长东,被害人赵长东已经退回房间,现场的巩立水已经劝阻被控告人陈峰不要打仗,但是被控告人陈峰不听劝阻,反而,从腰间拔出凶器,猛捅赤手空拳的被害人赵长东的胸部。本案发生的时间是下午3点至4点间,这时,光线特别好,被控告人陈峰能够看清楚被害人赵长东手中没有持任何工具,能够看清楚他用刀猛捅的是被害人赵长东得要命部位。案发现场是在二楼,只有一处逃离的出口,在被控告人陈峰的一边,被害人赵长东没有出路离开被控告人陈峰,只好退回房间。从上述事实分析很容易得出:被控告人陈峰的行为就是涉嫌故意杀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致死。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被控告人陈峰的行为就是涉嫌故意杀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控告人陈峰的刑事责任。
此致
聊城市公安局高唐公安分局
控告人
2009年6月15日
我们公司的会计挪用了了公司10万元,挪用资金罪控告书范本去哪里找啊?立案后人会抓到看守所吗
问:我们公司的会计挪用了了公司10万元,挪用资金罪控告书范本去哪里找啊?立案后人会抓到看守所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刑事控告书怎么写,控告书的格式,写法,范本
刑事控告书的格式,写法:
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主要是请求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控告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被控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以便于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理由,就是以所叙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分析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拒执罪控告书范本别人借我五十万未还,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我想以拒执
拒执罪控告书范本别人借我五十万未还,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我想以拒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释出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档案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释出时间:2015-07-22 08:08:15
细化“情节严重” 严打拒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释出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释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就《解释》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背景。
答:首先,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资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问:起草制定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问: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解释全文共八条,既有对拒执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对拒执罪追诉及管辖的程式规定。
实体方面,主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程式方面,一是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式进行追诉。解释明确拒执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式由单一的公诉程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式。二是规定了对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问: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除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本解释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属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答: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自诉案件处理,会不会导致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数量激增?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执罪案件都以自诉程式进行追诉,而是公诉程式与自诉程式并行;其次,进入自诉程式的拒执罪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至于立案、审理等具体操作程式问题我们将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预计《解释》释出后会有部分案件由公诉转为自诉程式,具体案件数量还有待实践去检验。
问:如何理解“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由执行法院管辖合乎法律规定。
2007年“两院一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缺乏积极性,不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利于对拒执犯罪的追诉和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管辖的一般原则进一步明确;同时,兼顾到拒执罪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问题,执行法院与审理拒执罪的法院会出现不一致情况,故规定为“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问:本解释与此前释出的规范性档案效力如何衔接?
答:《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与此前释出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档案的相互衔接,基本上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原有的相关规定本解释没有进行重复规定,仍然适用;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本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如果具体案件中存在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牵连等情形,以及负有执行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构成共犯的,由刑事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关于追诉程式。1998年六部委规定,将拒执罪案件规定为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本解释则规定可公诉、自诉并行。
3、关于管辖。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的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本解释则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记者 荆龙)
法院判决后他拒不还钱还去赌博
对方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借出去20万他不还 法院判决后也没还 执行判多少年
没有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执行被告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并不构成犯罪,原告需要等待被告具有偿还能力时再追索借款。
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指有能力执行而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追究此刑事责任程式复杂、困难,一般法院难主动追究!
借款不还通过法院判决后执行期间利息怎么算
如果判决书中有执行期滞纳的利息,则按判决执行,如果判决书中没有载定的话,则会以判决生效之日不再承担利息,如果履行不力产生了利息损失则须另行诉讼追回味。
别人借我钱不还,我起诉法院判决书拿到手,等著强制执行,我该怎么做
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期之内如果还不还钱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你可以申请执行财产保全,以免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判决有效后欠20万满半年没给的算不算拒执罪?
不一定的,必须是有执行能力的,但是拒不执行才可能构成这个犯罪,如果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是不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个原告法院判决后执行还有先后顺序吗?
1、一般依据原告向执行庭递交的顺序。
2、如果有保全措施,则第一查封人优先享有,其余轮候。
法院判决后老赖不还钱怎么办对老赖怎么强制执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影印件、执行费、生效判决书影印件
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判决23年后未执行还有效吗
判决书送达才生效,如果没有送达当事人就一直没有生效。
生效后如果你一直没有申请执行,那就坏了,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了!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公安已立案,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还能构成拒执罪吗?
再审不是司法程式,对原审司法没有推翻的效力,结果是你进了“渋法渋诉”的坑。
控告书 范本
医疗事故控告书(范本)
控告书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 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 31岁, 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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