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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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就相同领域内的问题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依照制定机关的等级决定法的效力位阶的高低。
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假如属于不同性质或不同部门的法,例如行政法和刑法之间,就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
来源
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具体意思
意思是:对于同一个问题、事件有两个不同等级的立法机关为同一机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规定和约束,这两个等级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在这样的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情形下,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国,对所有主体、自然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一般事项均有效的法律,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具体民事法律事务中,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这是因为,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问题进行的规定,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上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确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来考虑法律适用问题。越是具体、特殊的规则表明其与案件的联系性就越密切,对案件的针对性就越强,这样优先适用特别法才可以得到更妥当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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